精灵鱼  注册会员 | 2008-11-11 02:24:23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但是要命的是:放弃了具体实施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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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能认同LZ观点!放弃了一个实施例就要命了?06年的挂钩最终的修改文件不是也放弃了第一个实施例?
非常不理解有些考生为什么为要贪大求全,本来明明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东西还要拼死保护,这样的结果只能是一无所有。我认为对待专利审查(至少在考试中,我没做过实务)中的修改申请文件,必须要在“有可为”的情况下进行修改,“不可为而非要为”不可取,这才是捡芝麻丢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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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注册会员 | 2008-11-11 03:27:48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sunkee、精灵鱼两位,你们没有理解我的意思。
我自己写的是“真空离心”,我不支持“真空度”。
我这个帖子只是想让大家停止无谓的论战,因为力挺“真空度”的人认为“真空离心”的要命之处是:放弃了具体实施方案一;而力挺“真空离心”的人认为“真空度”的要命之处是:没有新颖性。
我只是把这两边的观点集中提炼了,我没有也不可能支持“真空度”呀,sunkee、精灵鱼两位怎么会理解成我支持“真空度”呢,那我岂不是个“二乎”?
我只是觉得这最终得看国知局朝哪边倾斜,他说哪个对,我们谁也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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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鱼  注册会员 | 2008-11-11 04:35:25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恩!没有攻击你的意思,只是对你分析和总结的不赞同。
你的帖子总结了两派的观点,认为各有问题,然而最终要看国知局的初衷。国知局没什么初衷,答案是唯一的,不论考前还是考后,不可能因为争论就把错的答案作为正确的答案判卷,而其荒谬的原因就是因为这样通过率刚好符合国知局的要求?
这怎么可能?况且国知局在判卷以前也无法统计哪种方案考生各占多少比例。怎能预料以哪种答案为标准答案刚好可以得到符合国知局初衷的通过率。另外,06年的时候博派上的统计也是“加宽”为最大多数占36%,其他的什么“线接触”等等都比“加宽”少,最终还不是“加宽”是正确的?我06年就是加宽,撰写单科也过了,但是总分没够,所以就算30%的撰写通过,总分还是能卡掉一批人的。最后的通过率也就是百分之十几。
所以,我不赞同LZ所主要看国知局往哪边倾斜,国知局必须也只能站在正确的一方,即使这个答案被大多数考生选择对了,那也还是存在不同的表达,不同的论述水平,站对了队也不可能都及格。相反,即使站错了队如果真能论述的比较令人信服,让阅卷人员感到考生的职业素养和激情也没准能给及格。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11-11 06:09:13

没用

吵也没用。
这个没有既定法则的考试,还是静待“尘埃落定”吧:)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11 18:14:26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精灵鱼 wrote:
恩!没有攻击你的意思,只是对你分析和总结的不赞同。
你的帖子总结了两派的观点,认为各有问题,然而最终要看国知局的初衷。国知局没什么初衷,答案是唯一的,不论考前还是考后,不可能因为争论就把错的答案作为正确的答案判卷,而其荒谬的原因就是因为这样通过率刚好符合国知局的要求?
这怎么可能?况且国知局在判卷以前也无法统计哪种方案考生各占多少比例。怎能预料以哪种答案为标准答案刚好可以得到符合国知局初衷的通过率。另外,06年的时候博派上的统计也是“加宽”为最大多数占36%,其他的什么“线接触”等等都比“加宽”少,最终还不是“加宽”是正确的?我06年就是加宽,撰写单科也过了,但是总分没够,所以就算30%的撰写通过,总分还是能卡掉一批人的。最后的通过率也就是百分之十几。
所以,我不赞同LZ所主要看国知局往哪边倾斜,国知局必须也只能站在正确的一方,即使这个答案被大多数考生选择对了,那也还是存在不同的表达,不同的论述水平,站对了队也不可能都及格。相反,即使站错了队如果真能论述的比较令人信服,让阅卷人员感到考生的职业素养和激情也没准能给及格。

说得有道理。

即使答“真空离心”(也可能是真空度)的考生比例较高,但总分还是能卡掉一部分人,如果还多的话,那只能在其中“优先”了,可能就会有一部分虽然答“真空离心”,但总体写法不好的也会被淘汰,毕竟还有其他得分点。但答案必然是事先唯一确定的。

果汁局控制考试通过率是其症结所在,但却不是决定正确答案的因素。
wjtt001  注册会员 | 2008-11-11 22:14:56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实际上是垃圾专利,没有最大范围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理由如下:
1、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的考生实际上是认为真空油炸已经被对比文件一所公开,虽然真空度不同(端值0.08相同),但也缺乏新颖性、创造性,认为用更低真空度油炸技术方案是有技术启示的,而真空离心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且有技术效果,因此新颖性和创造性有保证。但是修改后的独权与原第一权利要求除了“真空”相同外,无共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修改后的独权与原权利要求无单一性,修改不允许。
2、单看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虽然是有效专利,可是已先默认了0.02MPa-0.08MPa真空油炸是缺乏创造性的,是对比文件一有启示的技术方案,那么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的保护范围就很窄了,就不存在本发明能首先解决“有效防止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油炸温度更低,从而油脂可能反复使用,并且油炸食品含氧少,保存期限延长”的技术问题,因为解决该问题已在公开的对比文件一解决了或有技术启示了。因此按此修改,只能解决有效脱油、脱氧的问题了,至于油炸食品之间在离心过程中互相碰撞(不是与空气碰撞),本发明仍然解决不了食品粉粹问题。而解决“有效防止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油炸温度更低,从而油脂可能反复使用,并且油炸食品含氧少,保存期限延长”的技术问题就不是本发明的发明点,属于现有技术了。那么修改本专利的后果,就是放弃原本可以争取的较宽保护范围(含低真空度油炸方法和油炸设备),维持一个很窄的末端脱油处理装置(就设备的整体性而言,本可有可无)。真空离心脱油的保护专利,只要稍加变化,对于专利侵权者而言,毫无意义,对于专利权人,更无申请专利的必要,倒不如作为商业秘密。
3、卷三的出题专家是很高明的。用油脂真空油炸并保持一定温度,涉及化学品和方法的独特新颖性审查标准,这有利于化学考生,同时设备和附图有利于机械考生,从而平衡各专业的考生,保证出题公平。其次对比文件一用“约105-135度”和”0.08MPa-0.1MPa的真空度可采用任何常规抽真空装置“相对应于本发明说明书”80-110度“和”确保稳定在0.02MPa-0.08MPa抽真空装置“的差异,各位不知是否注意到了。其含义已经在暗示约105-135度是不准确、未公开的技术方案,任何常规抽真空装置也在说明本发明的抽真空装置是不同的?综述,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是不符合出题专家的本意,也是有效的垃圾专利。一家之言,请多见谅。
mystone916  注册会员 | 2008-11-11 23:15:45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楼上的分析太复杂,也有一些超出考试的要求了!

其实,要做好今年卷三的试题,只需要回答一个问题就好了:“真空度为[0.02Mpa,0.08Mpa)”是否为公知常识或者惯用手段?一旦对于这个问题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后续的修改权利要求书和答复OA都不成为问题!

我的观点是:“真空度为[0.02Mpa,0.08Mpa)”不是公知常识,也不是惯用手段!
精灵鱼  注册会员 | 2008-11-11 23:55:30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wjtt001 wrote:
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实际上是垃圾专利,没有最大范围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理由如下:
1、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的考生实际上是认为真空油炸已经被对比文件一所公开,虽然真空度不同(端值0.08相同),但也缺乏新颖性、创造性,认为用更低真空度油炸技术方案是有技术启示的,而真空离心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且有技术效果,因此新颖性和创造性有保证。但是修改后的独权与原第一权利要求除了“真空”相同外,无共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修改后的独权与原权利要求无单一性,修改不允许。
2、单看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虽然是有效专利,可是已先默认了0.02MPa-0.08MPa真空油炸是缺乏创造性的,是对比文件一有启示的技术方案,那么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的保护范围就很窄了,就不存在本发明能首先解决“有效防止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油炸温度更低,从而油脂可能反复使用,并且油炸食品含氧少,保存期限延长”的技术问题,因为解决该问题已在公开的对比文件一解决了或有技术启示了。因此按此修改,只能解决有效脱油、脱氧的问题了,至于油炸食品之间在离心过程中互相碰撞(不是与空气碰撞),本发明仍然解决不了食品粉粹问题。而解决“有效防止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油炸温度更低,从而油脂可能反复使用,并且油炸食品含氧少,保存期限延长”的技术问题就不是本发明的发明点,属于现有技术了。那么修改本专利的后果,就是放弃原本可以争取的较宽保护范围(含低真空度油炸方法和油炸设备),维持一个很窄的末端脱油处理装置(就设备的整体性而言,本可有可无)。真空离心脱油的保护专利,只要稍加变化,对于专利侵权者而言,毫无意义,对于专利权人,更无申请专利的必要,倒不如作为商业秘密。
3、卷三的出题专家是很高明的。用油脂真空油炸并保持一定温度,涉及化学品和方法的独特新颖性审查标准,这有利于化学考生,同时设备和附图有利于机械考生,从而平衡各专业的考生,保证出题公平。其次对比文件一用“约105-135度”和”0.08MPa-0.1MPa的真空度可采用任何常规抽真空装置“相对应于本发明说明书”80-110度“和”确保稳定在0.02MPa-0.08MPa抽真空装置“的差异,各位不知是否注意到了。其含义已经在暗示约105-135度是不准确、未公开的技术方案,任何常规抽真空装置也在说明本发明的抽真空装置是不同的?综述,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是不符合出题专家的本意,也是有效的垃圾专利。一家之言,请多见谅。
既然您都承认是垃圾专利,可见具有专利性,就让垃圾们都授权吧!不垃圾的再继续申请!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12 03:24:55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wjtt001 wrote:
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实际上是垃圾专利,没有最大范围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理由如下:
1、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的考生实际上是认为真空油炸已经被对比文件一所公开,虽然真空度不同(端值0.08相同),但也缺乏新颖性、创造性,认为用更低真空度油炸技术方案是有技术启示的,而真空离心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且有技术效果,因此新颖性和创造性有保证。但是修改后的独权与原第一权利要求除了“真空”相同外,无共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修改后的独权与原权利要求无单一性,修改不允许。
2、单看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虽然是有效专利,可是已先默认了0.02MPa-0.08MPa真空油炸是缺乏创造性的,是对比文件一有启示的技术方案,那么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的保护范围就很窄了,就不存在本发明能首先解决“有效防止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油炸温度更低,从而油脂可能反复使用,并且油炸食品含氧少,保存期限延长”的技术问题,因为解决该问题已在公开的对比文件一解决了或有技术启示了。因此按此修改,只能解决有效脱油、脱氧的问题了,至于油炸食品之间在离心过程中互相碰撞(不是与空气碰撞),本发明仍然解决不了食品粉粹问题。而解决“有效防止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油炸温度更低,从而油脂可能反复使用,并且油炸食品含氧少,保存期限延长”的技术问题就不是本发明的发明点,属于现有技术了。那么修改本专利的后果,就是放弃原本可以争取的较宽保护范围(含低真空度油炸方法和油炸设备),维持一个很窄的末端脱油处理装置(就设备的整体性而言,本可有可无)。真空离心脱油的保护专利,只要稍加变化,对于专利侵权者而言,毫无意义,对于专利权人,更无申请专利的必要,倒不如作为商业秘密。
3、卷三的出题专家是很高明的。用油脂真空油炸并保持一定温度,涉及化学品和方法的独特新颖性审查标准,这有利于化学考生,同时设备和附图有利于机械考生,从而平衡各专业的考生,保证出题公平。其次对比文件一用“约105-135度”和”0.08MPa-0.1MPa的真空度可采用任何常规抽真空装置“相对应于本发明说明书”80-110度“和”确保稳定在0.02MPa-0.08MPa抽真空装置“的差异,各位不知是否注意到了。其含义已经在暗示约105-135度是不准确、未公开的技术方案,任何常规抽真空装置也在说明本发明的抽真空装置是不同的?综述,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是不符合出题专家的本意,也是有效的垃圾专利。一家之言,请多见谅。

只说一句:

你怀疑对比文件包含“不准确、未公开(你指的应该是未充分公开)”的技术方案,就可以去洗洗睡了。
wujun568  新手上路 | 2008-11-12 18:59:29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新手冒昧的问一句,我的独权是真空度0.02,仅此而已。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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