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心情] 考友说:方法发明延及产品,薯片独权绝不应留

2008-11-4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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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考友说:本发明中的薯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为它是与别的薯片不同的产品,但是不应写薯片独权,因为方法发明的保护范围延及由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所以方法独权1已经保护了薯片,不应再写薯片独权。这一点应该在意见中陈述,这是今年国知局设的另外一个大套。我是又中套了。唉!只希望多写了不会扣太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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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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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xinghua  注册会员 | 2008-11-4 17:13:45

Re:考友说:方法发明延及产品,薯片独权绝不应留

不是这回事。因为方法发明的保护范围延及由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此处的产品指的是依照该方法获得的产品,对于不是依照该方法获得的产品是不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也因为此,对于方法发明及由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应分别申请保护,我不能指望方法发明的保护范围延及由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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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2  高级会员 | 2008-11-4 17:19:37

Re:考友说:方法发明延及产品,薯片独权绝不应留

方法是保护其直接得到的薯片,但这与薯片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是两个概念。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4 17:49:42

Re:考友说:方法发明延及产品,薯片独权绝不应留

抱歉地说,你被耍了!
lybr  注册会员 | 2008-11-4 18:51:39

Re:考友说:方法发明延及产品,薯片独权绝不应留

不管用什么方法,该署片表面鼓泡含油率与对比文件几乎相同,还是老产品,每必要保留,应删除。
goldenmail  注册会员 | 2008-11-4 18:53:34

Re:考友说:方法发明延及产品,薯片独权绝不应留

本发明的薯片相对于对比1的薯片,更加完整,含油量更低,相对于对比2的薯片,含水分少,更加松脆,因为对比2 是用蒸汽除油的,必然吸入一定的水分,对于本领域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所以本发明的薯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4 18:54:09

Re:考友说:方法发明延及产品,薯片独权绝不应留

是该删除,但你同事属于歪打正着,道理不对。
sunshinewsyM  注册会员 | 2008-11-4 19:01:03

Re:考友说:方法发明延及产品,薯片独权绝不应留

sunkee wrote:
是该删除,但你同事属于歪打正着,道理不对。

我同意你的观点
保护产品的话 不同的方法生产该种产品都属于侵权  而不仅是那种方法获得的该种产品

可惜考试时 想去想来还是没删
黑客帝国  注册会员 | 2008-11-4 19:04:36

Re:考友说:方法发明延及产品,薯片独权绝不应留

goldenmail wrote:
本发明的薯片相对于对比1的薯片,更加完整,含油量更低,相对于对比2的薯片,含水分少,更加松脆,因为对比2 是用蒸汽除油的,必然吸入一定的水分,对于本领域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所以本发明的薯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上面的话深表赞同,可以看出是比较认真的筒子。
stevenjl  中级会员 | 2008-11-20 20:10:03

Re:考友说:方法发明延及产品,薯片独权绝不应留

兄弟,当时想到的,但还是犹豫着没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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