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大家关于独权区别特征应该“油炸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激烈争论,开始感觉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本申请”,对油炸真空度都是描述了一个范围,然后简单描述效果,都没有给出任何具体实验数据。只是本申请还特意描述了在[0.02,0.08MPa]的真空度下,既能达到油炸效果,又能减少有害物质,还能延长油脂使用时间。但是所有真空油炸的目的就是在达到油炸效果的同时降低油炸温度,减少有害物质,延长油脂使用时间呀,只是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更低的真空度下达到了这一效果。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真空度和对应的油温,这个进一步的效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最要命的是:有一个共同端点:0.08MPa,直接导致无新颖性

采用具体放弃的方法保留[0.02,0.08MPa)显然是不符合审查指南规定的,因为你无法证明0.08MPa不能实施或者[0.02,0.08MPa)相对于[0.08,0.10MPa]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少你不能证明你的[0.02,0.08MPa)相对于你放弃的0.08MPa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这种方案的唯一支撑点就是:包括了具体实施方案一和方案二!
采用“真空离心”的独权的新颖性创造性毋庸置疑,但是要命的是:放弃了具体实施方案一。

现在问题的关键就是:到底哪个才是国知局的初衷!!!

现在论坛上看:采用“真空离心”的人占压倒多数,而且答案大同小异,如果国知局果然是这种答案,理由是该放弃的只能放弃,[0.02,0.08MPa]的确没有新颖性,设置0.08MPa这个点就是防止出现两种独权各不相让的局面,那么大家只能接受。但是,今年卷三分数怎么办,这确实是个问题?
如果国知局采用“真空度”,理由是[0.02,0.08MPa)有新有创,不能放弃方案一,应该为申请人争取最大保护范围,那么我们大家谁也没有办法。这样卷三就容易判分了,通过率也容易划了。

所以我觉得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没有任何意义,弄明白国知局的初衷才是终极。
但现在我们谁能弄明白呢,都弄不明白,所以闭嘴吧,等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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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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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看的帖子  注册会员 | 2008-11-10 18:36:42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国知局不可能用数值范围做主权项的,那太可笑了

放弃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实施例不是没有前例,04年电学就是靠这一个考点决胜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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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nk  注册会员 | 2008-11-10 18:53:23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如果真空度当成正确答案,我就去上访!
不可不看的帖子  注册会员 | 2008-11-10 19:00:07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idnk,同去同去
stan2  高级会员 | 2008-11-10 19:05:56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其实本来就没有争议。
真空度绝对不可。

放弃方案一在06衣架早已有之,没注意的再去看看~
wjtt001  注册会员 | 2008-11-10 20:14:43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对比文件一并没有公开0.08mpa端值的技术方案。因为油脂油炸的过程是一化学反应的过程,应当有真空度、油脂组分、沸点温度或保持的油炸温度的实施例,否则未公开该技术方案,在只有两篇对比文件的现有技术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凭真空度无法油炸出符合要求马铃薯片,因此在本申请中,并没有将0.08mpa端值的新颖性被破坏。况且在对比文件一中使用的是“约105-135度”,也说明0.08mpa端值对沸点温度不确定,那么沸点温度或保持的油炸温度的不确定,会导致油炸出马铃薯片的口感等质量因数不可控,现有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未公开,因此本申请的独权选中0.08mpa端值,没有被破坏新颖性。至于创造性所必须的技术效果,在说明书已经有支持了,而且还有两个实施例,因此真空离心脱油只能是从属权利要求。在本说明书中,对于真空度对应的沸点温度就没有“约”的描述,不知各位注意了没有。同样对比文件一有记载“任何常规抽真空装置”,而本说明书只记载“抽真空装置”,由于真空度差四至五倍,其抽真空装置的设备肯定不同,技术效果也就不同。故本发明所使用的确保0.02-0.08mpa抽真空装置作为设备独权区别特征的新颖性、创造性也是具备的。
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08-11-10 21:18:31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坚持真空度的人 恐怕都没在事务所干过吧  至少没答过审查意见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10 21:46:16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这种方案的唯一支撑点就是:包括了具体实施方案一和方案二!
采用“真空离心”的独权的新颖性创造性毋庸置疑,但是要命的是:放弃了具体实施方案一。\"

这就是LZ认为可以考虑“真空度”的理由所在吗?很美说服力。

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方案当然要放弃,有什么好说的。这是考试,不是无理搅三分的无效程序和诉讼。
fishday  注册会员 | 2008-11-10 22:28:54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是啊,LZ说的对,静静的等待吧,别整天弄的人心惶惶的在上面争论
wjtt001  注册会员 | 2008-11-11 00:05:37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对比文件一只是选择0.08MPa-0.1MPa的真空度,作为化学品的油脂在加热油炸时,对比文件一仅公开了“约105-135度“,并未提供0.08MPa具体对应的油脂沸点温度实验数据,那么0.08MPa的油脂沸点可能是”约105-135度“的任一温度,而本发明公开的真空度0.02MPa-0.08MPa,其对应的油脂沸点温度明确在80度至110度,根据真空度越低沸点越低的规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选择等于0.08MPa端值时,其对应的油脂沸点温度明确在110度,因此该技术方案并未被对比文件一公开。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5关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规定,结合马铃薯片的制备方法和产品权利要求,其产品性质(口感、质量等)和制备方法受真空度(含氧量)和油脂油炸温度的双重影响,虽然同样是0.08mpa,但对比文件一仅公开了“约105-135度“,而本发明公开的是110度,因此油炸温度不同,制备方法不同,也影响了马铃薯片的内部结构和质量,因此本发明选择0.08MPa,使用本说明书的油脂组合物,对应油炸110度,所产生的马铃薯片的内部结构和质量肯定不同于对比文件一所记载的油脂和油炸温度”约105-135度“生产的马铃薯片。故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选用真空度0.02MPa-0.08MPa并没有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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