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stone916 wrote: 如果在“实现最大保护范围”和“在一次答复OA的过程中完全消除权利要求书的缺陷”之间做出选择,我会选择前者!当然,这仅仅是个人的风格而已,并不涉及此次考试的具体要求!呵呵
cxwind wrote: 请问你知道什么叫做具体放弃么? 关于我提出的具体放弃的修改方案,请参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里边对于提出具体放弃的时机和要求都有详细描述。没有放弃0.08之前是绝对没有新颖性,属于二十二条都没有搞明白。放弃之后肯定有新颖性,可能有创造性,所以才需要争辩。当然,如我所述,根据新审查指南的要求,具体放弃的创造性争辩是很难的,但并不是不可能。这也是具体放弃这种修改方式还存在于审查指南的原因。 总结:没放弃0.08直接争辩新颖性是没入门的行为;至于具体放弃是高难操作,我想即使代理人也可能没有真正掌握具体放弃的内涵。 我并没有说具体放弃一定对。
sunkee wrote: 我不知道“具体放弃”,开玩笑。不用你给我列举哪部哪章哪节。 你先搞清楚“不允许”和“不予接受”的区别,以及什么叫“节约程序”,再说。
cxwind wrote: 拜托,有什么意见就说出来 别总是问一些弱智的问题 别总以为自己智商高人一等。大家都是平等的!
sunkee wrote: 跟你这种人品都有问题的人,讨论,确实很弱智。
阿寺 wrote: 但愿真空度是区别特征吧
sunkee wrote: 审查指南之所以将“数值范围”的修改规定的非常严格,主要就在于数值范围是一个整体,体现的是“一个”技术方案,这完全区别包括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的马库什权利要求。所以,在放弃“具体数值”范围时,非常严格,除非其中公开了某个数值点,可以放弃部分数值范围(但这只过了33条的关),然后还要证明创造性或者放弃的部分不可实施(第二关,这个基本是难以逾越的,因为数值范围是连续的,个人认为,除非临界点属于数学上的“拐点”,否则几乎是不可能的,实际中也没发生过)。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注册并登陆,便可获得
发帖数达到100便可获得此勋章!
soncco
|(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