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正如06年的\"加宽\"和\"线接触\"一样,今年最后的抉择将是\"真空度\"和\"真空离心\"~~~

而且一般原则最后答案是与大众答案相背~~~~估计到时会雷倒一片!!!~~~~~~

个人心情~~~~随便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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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现在  注册会员 | 2008-11-7 09:36:25

Re:

哈哈,希望能出来一个让人始料未及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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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wind  注册会员 | 2008-11-7 22:16:56

我对今年试题的看法

今年的解题一般有两种思路:
1、采用具体“放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放弃0.08MPA这个点。然后争辩放弃后的范围相对于0.08-0.10MPa具有创造性。这样之后一个问题是设备也要分案,这样加上添加的组合物一共有两个分案(好像有点多)。

2、在真空油炸的基础上,真空离心处理。这是很常规的思路,设备采用第二实施例。组合物分案。

其实我觉得能想到第一种具体放弃的,确实功力很深厚,想的也很细致。不过审查指南修改之后,对具体放弃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一般只有对比文件为抵触申请的时候才可以使用,因此这种争辩能否为审查员说接收,也是非常难说。但是作为一通,这样的选择也应该是合理。

第二种很常规,没啥可以多说的。一般来说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超范围问题比较严格,所以基本上不会用上位概念或者功能性限定,除非在原申请中有毫无疑议的记载。油炸食品这个概括当然应该可以接受,结合发明内容最后一段和实施例第一句话。

按我的想法,这两种答复都体现了答题者具有满足代理人要求的基本功,应该都予以通过。
不过如果某些原则性问题错了,也不能给予通过。譬如如果不用具体放弃,直接加入0.02-0.08就来争辩新颖性的人不能通过,因为连新颖性规定都没搞清楚。
xwjxwj  注册会员 | 2008-11-7 22:37:23

Re:正如06

楼上正解。能写出具体放弃的人实在是高。
mystone916  注册会员 | 2008-11-7 22:53:33

Re:我对今年试题的看法

cxwind wrote:
今年的解题一般有两种思路:
1、采用具体“放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放弃0.08MPA这个点。然后争辩放弃后的范围相对于0.08-0.10MPa具有创造性。这样之后一个问题是设备也要分案,这样加上添加的组合物一共有两个分案(好像有点多)。

2、在真空油炸的基础上,真空离心处理。这是很常规的思路,设备采用第二实施例。组合物分案。

其实我觉得能想到第一种具体放弃的,确实功力很深厚,想的也很细致。不过审查指南修改之后,对具体放弃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一般只有对比文件为抵触申请的时候才可以使用,因此这种争辩能否为审查员说接收,也是非常难说。但是作为一通,这样的选择也应该是合理。

第二种很常规,没啥可以多说的。一般来说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超范围问题比较严格,所以基本上不会用上位概念或者功能性限定,除非在原申请中有毫无疑议的记载。油炸食品这个概括当然应该可以接受,结合发明内容最后一段和实施例第一句话。

按我的想法,这两种答复都体现了答题者具有满足代理人要求的基本功,应该都予以通过。
不过如果某些原则性问题错了,也不能给予通过。譬如如果不用具体放弃,直接加入0.02-0.08就来争辩新颖性的人不能通过,因为连新颖性规定都没搞清楚。

就我的理解而言,由于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并没有提出任何单一性的缺陷,那么,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只要是就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是允许的,可以不考虑单一性的问题,这也是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的。而且,按照听证原则,代理人至少还有一次针对修改后的缺乏单一性的设备权利要求提出分案的机会!所以,在这里对设备权利要求不分案没有太大问题,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在我看来,大家的惯性思维才是今年卷三的最大障碍!

当然,最终如何判定,得听国知局的!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7 22:56:40

Re:我对今年试题的看法

cxwind wrote:
今年的解题一般有两种思路:
1、采用具体“放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放弃0.08MPA这个点。然后争辩放弃后的范围相对于0.08-0.10MPa具有创造性。这样之后一个问题是设备也要分案,这样加上添加的组合物一共有两个分案(好像有点多)。

2、在真空油炸的基础上,真空离心处理。这是很常规的思路,设备采用第二实施例。组合物分案。

其实我觉得能想到第一种具体放弃的,确实功力很深厚,想的也很细致。不过审查指南修改之后,对具体放弃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一般只有对比文件为抵触申请的时候才可以使用,因此这种争辩能否为审查员说接收,也是非常难说。但是作为一通,这样的选择也应该是合理。

第二种很常规,没啥可以多说的。一般来说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超范围问题比较严格,所以基本上不会用上位概念或者功能性限定,除非在原申请中有毫无疑议的记载。油炸食品这个概括当然应该可以接受,结合发明内容最后一段和实施例第一句话。

按我的想法,这两种答复都体现了答题者具有满足代理人要求的基本功,应该都予以通过。
不过如果某些原则性问题错了,也不能给予通过。譬如如果不用具体放弃,直接加入0.02-0.08就来争辩新颖性的人不能通过,因为连新颖性规定都没搞清楚。

如果说[0.02, 0.8]没新颖性,是犯原则性错误,[0.02,0.8)只表明你搞清了新颖性,没搞清楚创造性。50步笑100步而已。我都不跟你争辩修改允不允许的问题。

你了解“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与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区别吗?
xwjxwj  注册会员 | 2008-11-7 23:08:10

Re

大家温习一下指南中具体放弃的规定吧
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而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鉴于当该特征取原数值范围的某部分时发明不可能实施,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从上述原数值范围中排除该部分,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从整体上看来明显不包括该部分,由于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被“放弃”的数值时,本发明不可能实施,或者该特征取经“放弃”后的数值时,本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例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某一数值范围为X1=600~1000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其所述的数值范围为X2=240~1500,因为X1与X2部分重叠,故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对X1进行修改,排除X1中与X2相重叠的部分,即600~1500,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该数值范围修改为X1>1500至X1=10000。如果申请人不能根据原始记载的内容和现有技术证明本发明在X1>1500至X1=10000的数值范围相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X2=240~1500具有创造性,也不能证明X1取600~1500时,本发明不能实施,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cxwind  注册会员 | 2008-11-7 23:10:28

Re:我对今年试题的看法

sunkee wrote:
如果说[0.02, 0.8]没新颖性,是犯原则性错误,[0.02,0.8)只表明你搞清了新颖性,没搞清楚创造性。50步笑100步而已。我都不跟你争辩修改允不允许的问题。

你了解“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与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区别吗?

请问你知道什么叫做具体放弃么?

关于我提出的具体放弃的修改方案,请参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里边对于提出具体放弃的时机和要求都有详细描述。没有放弃0.08之前是绝对没有新颖性,属于二十二条都没有搞明白。放弃之后肯定有新颖性,可能有创造性,所以才需要争辩。当然,如我所述,根据新审查指南的要求,具体放弃的创造性争辩是很难的,但并不是不可能。这也是具体放弃这种修改方式还存在于审查指南的原因。

总结:没放弃0.08直接争辩新颖性是没入门的行为;至于具体放弃是高难操作,我想即使代理人也可能没有真正掌握具体放弃的内涵。

我并没有说具体放弃一定对。
cxwind  注册会员 | 2008-11-7 23:17:31

Re:我对今年试题的看法

mystone916 wrote:
就我的理解而言,由于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并没有提出任何单一性的缺陷,那么,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只要是就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是允许的,可以不考虑单一性的问题,这也是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的。而且,按照听证原则,代理人至少还有一次针对修改后的缺乏单一性的设备权利要求提出分案的机会!所以,在这里对设备权利要求不分案没有太大问题,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在我看来,大家的惯性思维才是今年卷三的最大障碍!

当然,最终如何判定,得听国知局的!

呵呵,仁兄也有道理。

不过我认为,代理考试中的答复和实际工作中的答复是不一样的。代理考试中往往要求你在符合细则51.3和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规定(消除缺陷,具有授权前景)的情况下,把权利要求中的缺陷完全消除,并实现最大保护范围。

考完我也很生气,哪有在答复中说明分案理由和权利要求的!但是没办法,题目中就要求你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不能把工作经验带入考试啊
mystone916  注册会员 | 2008-11-7 23:23:32

Re:我对今年试题的看法

cxwind wrote:
呵呵,仁兄也有道理。

不过我认为,代理考试中的答复和实际工作中的答复是不一样的。代理考试中往往要求你在符合细则51.3和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规定(消除缺陷,具有授权前景)的情况下,把权利要求中的缺陷完全消除,并实现最大保护范围。

考完我也很生气,哪有在答复中说明分案理由和权利要求的!但是没办法,题目中就要求你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不能把工作经验带入考试啊

如果在“实现最大保护范围”和“在一次答复OA的过程中完全消除权利要求书的缺陷”之间做出选择,我会选择前者!当然,这仅仅是个人的风格而已,并不涉及此次考试的具体要求!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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