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解题一般有两种思路:
1、采用具体“放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放弃0.08MPA这个点。然后争辩放弃后的范围相对于0.08-0.10MPa具有创造性。这样之后一个问题是设备也要分案,这样加上添加的组合物一共有两个分案(好像有点多)。
2、在真空油炸的基础上,真空离心处理。这是很常规的思路,设备采用第二实施例。组合物分案。
其实我觉得能想到第一种具体放弃的,确实功力很深厚,想的也很细致。不过审查指南修改之后,对具体放弃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一般只有对比文件为抵触申请的时候才可以使用,因此这种争辩能否为审查员说接收,也是非常难说。但是作为一通,这样的选择也应该是合理。
第二种很常规,没啥可以多说的。一般来说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超范围问题比较严格,所以基本上不会用上位概念或者功能性限定,除非在原申请中有毫无疑议的记载。油炸食品这个概括当然应该可以接受,结合发明内容最后一段和实施例第一句话。
按我的想法,这两种答复都体现了答题者具有满足代理人要求的基本功,应该都予以通过。
不过如果某些原则性问题错了,也不能给予通过。譬如如果不用具体放弃,直接加入0.02-0.08就来争辩新颖性的人不能通过,因为连新颖性规定都没搞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