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ma wrote: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一种XXX的方法,包括:将食品原料在真空条件下油炸,然后将油炸食品进行离心处理并排出,其特征在于,在真空条件下将油炸食品进行离心处理。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油炸食品原料的过程中,真空度为0.02Mpa-0.08Mpa。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食品原料为马铃薯薄片。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油炸马铃薯薄片前对马铃薯进行焙烤。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食品原料为玉米薄片、春卷、叉排、蔬菜或水果。
6、一种XXX的设备,包括:原料输入装置、油炸装置、真空抽取装置、离心装置和排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装置的旋转轴心与垂直方向倾斜一定角度。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装置的旋转轴心与垂直方向的夹角为30°。
8、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各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各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各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
11、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各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
12、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各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
分按申请的权利要求
1、一种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括A剂、B剂和C剂。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A剂是…中的一种或者混合。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B剂是…中的一种或者混合。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C剂是…中的一种或者混合。
5、如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A剂、B剂和C剂的重量百分比分别为X、Y和Z。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创性,权利要求6(也就是修改后的权2)同样具备新、创性。
修改后的权1、权2都能克服审查员指出的实质性缺陷,但是,权1和权6没有单一性。
因为,审查员在一通中并没有指出原来权1和权2的单一性问题,而只指出了新、创性问题.
因此,这里只针对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克服了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而没有将权6的设备分案。
将组合分案的原因是,在答复OA期间不能增加独权,因此要想增加独权只能分案。
关于权利要求书里的油炸食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中的“油炸食品”完全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删除权4。 权利1和权利6之间好像没有单一性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