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中国专利水准堪忧

2010-6-25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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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看到“审查员这种审查意见是否合理合法?”这篇帖子,帖子链接: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id=340387&sty=1&tpg=1&age=0 。有些想法实在是不吐不快。

首先,帖子里提到的OA如果真如LZ所说的那样,这绝对是在找抽。
审查员能强调“权利要求4没有检索,如果申请人删除权利要求1-3,保留权利要求4,则驳回申请”这样的话,只能表明他的无赖并且无知。正常来讲,如果申请人删除权利要求1-3,保留权利要求4,审查员应该继续就权4进行检索、审查,而不能直接驳回。如果审查员未对权4进行检索、审查就直接驳回,其驳回理由是什么呢?别提什么听证原则、程序节约原则,这里根本就不搭边。如果审查员未对权4进行检索、审查就直接驳回,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据有人说这个审查员还是按国知局内部的审查规程操作的。
如果真是这样儿,强烈BS国知局。如果一个国家的专利审查部门的水平就个这样子,还能指望这个国家的专利好到那儿去?

最后,这个帖子有20多篇回帖,居然大多数都只是认为“不合理”。
如果说一篇OA不具有什么代表性的话,那么这20多篇回帖应该还是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想法。如果只会摘录指南而没有自己独立思考的话,真是杯具。说中国代理水平低,现在看看,也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

喷了半天,也惹了很多人生气,但目的还是希望中国的专利水平能有一个实质性的提升,这些只靠修改法、细则和指南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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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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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10-6-25 19:39:31

Re:中国专利水准堪忧

楼上说法有些偏颇了。

这个过程可以理解为:

1、审查员审查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可以发通知书要求分案。
2、分案后,审查员对对一个案件(包括原前3个权利要求)的进行审查。

审查员为了程序节约原则,将上述两个过程合二为一。

换句话说,交一份钱审查两个是以前买一送一的优惠做法,现在专利局取消优惠了,因此咱们觉得不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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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人啊  中级会员 | 2010-6-25 20:38:32

Re:中国专利水准堪忧

为什么很多人对这个问题如此之纠结呢?

合案申请的前提是符合单一性,如果不符合单一性,是不允许合案申请的,简单说你不能用一个申请的费用,要求专利局给你审查2个申请。

当然很多人会说申请之前我怎么知道有没有单一性,是吧?你都不确定是否具有单一性就合案申请,那么在合案申请不具备单一性的情况下,就应该承担不具备单一性而合案申请的不利后果,就是你的申请只能有1组权利要求被审查。

审查员按你的提交的权利要求顺序,审查了第一组权利要求后(注意,此时你交的审查费用已经用完了),自然不必再审查后面的权利要求了(你还没缴费),你只有重新缴费后才能对后面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再次注意,完成审查后,审查员发出的OA是针对你提交的第一组权利要求的,而不是针对你认为的那个申请的,所以你的修改只能针对第一组权利要求,而且必须删除其他所有不具备单一性的权利要求。

如果想保留其他权利要求(不要忘记,你还没交审查费),唯一的途径是分案,当然是不是以后修改法条的时候,可以考虑OA答复的时候放弃第一组权利要求,通过直接缴费的方式,让审查员审查后续的权利要求,避免分案以缩短审查周期。

可能又会有人对非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案子叫屈,认为申请人(或代理人)不能预见没有单一性,主观上没有偷逃审查费的故意。这个问题也好说,说白了就是你检索能力不行,审查员的审查过程不也就是个检索过程嘛,审查员能检索到的东西,水平够任何人都应该能检索到(别拿检索工具说事,专业检索工具能检索到,公开库也能检索到,就是时间和检索水平问题),技不如人,没什么好抱怨的。

也别拿国内代理费低廉,根本不检索说事,不检索是你的问题,你放弃你的权利了,产生任何不利后果要自行承担。
jiama  注册会员 | 2010-6-25 21:31:47

Re:中国专利水准堪忧

哎,看来理解国知局的人还挺多,你们说的我也能理解。但是有一条,无论国知局或审查员怎么做,都得遵守专利法/细则的规定。

这里面如果细掰扯的话,要说的就太多了。不想浪费太多的时间,还是就本案来说吧。

如果申请人在答复OA1时,删除权利要求1-3,保留权利要求4,审查员是否可以在没有对权利要求4进行检索、审查的前提下驳回该申请?

根据专利法/细则的哪一条?

别总拿指南/内部操作规章说事儿,驳回决定是不会写“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驳回上述申请,驳回依据是:申请不符合审查指南XX要求”的。

BTW,也许我的言辞和态度是有偏颇,这点我道歉,但我绝对是尊重法律依法办事的。
烦人啊  中级会员 | 2010-6-25 22:50:06

Re:中国专利水准堪忧

唉,别动不动就把人推到专利局那边嘛。

前面已经说过了,你要合案申请,你要百分之百确认你符合合案申请的要求,不符合就不能合案,请仔细研读A31.1和R34,顺便读下R42.2。

对于这个案子来说,本来就必须分成2个案子申请,申请人作为一个案子申请了,不符合A31.1和R34,此时审查员其实应该按照R42.2,发分案通知书更好。然后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这个时候申请人可以选择任何一组权利要求被审查,其他权利要求考虑是否分案。

但是对于非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案子,审查员必须检索之后才能知道是否具备单一性,如果检索之后发现不具备单一性,由于申请人通常不会指定让专利局优先审查那组权利要求,那么专利局只能按顺序选择第一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后续权利要求申请人由于没有缴费,专利局自然不会进行审查,需要分案重新缴费才能起动对后续权利要求的审查。

说白了,由于没有缴费,申请人根本没资格要求保留后续的权利要求,这个案子就是权4,不管权4审查员检索了还是没检索(其实,通过检索了发现不具备单一性,权4已经算是被检索过了,审查员说的那个意思,是告诉你不要删除权1-3保留权4,保留了也不会进行审查),你想获得后续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只有分案这一条路,原因A31.1和R34。

驳回理由是未针对第一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不符合R51.3,和权4检索没检索无关。
jiama  注册会员 | 2010-6-26 01:12:01

Re:中国专利水准堪忧

是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51.3驳回吗?还是用保险法实施细则的51.3驳回的?

这个审查员是国家统计局的审查员吧?

国知局可以认为申请人应该为没有单一性的案子多付些费用,应该分案申请。

但这种强逼申请人分案的做法是不符合专利法/细则的规定的,这不是合不合理的问题,而是合不合法的问题。

还是那句话,如果审查水平就个德性,中国的专利质量能好到哪儿去?
烦人啊  中级会员 | 2010-6-26 01:45:16

Re:中国专利水准堪忧

沟通需要基础。
shenxian  中级会员 | 2010-6-26 04:00:53

Re:中国专利水准堪忧

楼主的意思似乎是: 如果一个申请人在某份专利里面,既保护了自行车座,又保护了自行车轮胎,还保护了自行车铃铛,最后申请人还保护了汽车的刹车装置、变速装置和车轮

尽管此专利申请写的很是繁杂杂乱无章,保护内容众多,审查员也必须把里面所涉及到的东西都检索一遍,而不能在检索了部分主题就进行驳回......

我个人建议您先不要给果汁局的领导们所指定的规章扣太大的帽子,其实往往领导还是要比普通大众聪明很多,他们对法条的理解也比入行1、2年的人深刻许多
shenxian  中级会员 | 2010-6-26 04:05:55

Re:中国专利水准堪忧

我还想补充一点,楼主一直咬文嚼字说审查员不检索claim4,只因为claim1-3不具备创造性就驳回的做法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这确实莫名其妙,专利法及其细则并没有说:必须所有的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才可以驳回

法的本意是:必须所有的claims都具有三性,才能授权,换言之,

只要有任何一条claim没有创造性,就可以驳回,这才是法的本意
城中隐士  注册会员 | 2010-6-26 17:18:37

Re:中国专利水准堪忧

申请人享有什么权利,在专利法、细则、审查指南里规定的很清楚了,但在具体案件中,仍然需要申请人或代理人去争取,只要你所主张的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审查员会尊重的,只有你坚持争取了,你才真正的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也是我做律师几年的最大感触之一。权利是争取的,光靠法律赋予石不行的。

中国专利代理水平怎样,不好评价,但确实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在追求利润和数量的情况下,很多专利代理人(特别是老代理人)都不写案子了,更不用说抽时间来对新手进行培训,很多案件都是有专利助理(专利工程师)写的,他们的知识架构有限,经验有限,写出来的材料当然不会很好,很多专利说明书一看就让人觉得是照搬申请人自己的草稿,未尽行任何专业的加工(撰写方面),这的确让人堪忧。虽然最终被授权的,但对专利的保护没有多大作用。

专利代理行业水平的提高,初入行者的技能的提高是最重要的,这需要有明确的制度,更需要老代理人的牺牲和奉献,当然作为新手应当对老代理人的奉献给予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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