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ojing wrote: 良心代理 唉,好像很多人都是用“这个设备可以实现这个方法”为理由将其合案的,但,这个理由明显不充分,真正可以用于合案的理由应该是“这个设备是专用于实现该方法的”。可以实现一个方法的设备很多,专用于一个方法的设备就不一样了 个人认为:这个设备确实是专用于实现该方法的,即实现煎炸过程和离心过程都是在真空下进行。当然实现此方法的设备还有其他,但此设备只能实现该方法,它不能实现以下情况:1、煎炸过程在真空下,离心过程不在真空下;2、煎炸过程不在真空下,离心过程在真空下;3、煎炸过程和离心过程都不在真空下。
luojing wrote: 为了省电或其它原因,利用该设备不在真空下炸,行不 不可以,两个阀设置的位置决定了:1、“煎炸过程和离心过程都是在真空下进行”;2、“煎炸过程和离心过程都不在真空下进行” 出现上述第2种情况的话,不具有任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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