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代理 wrote:
唉,好像很多人都是用“这个设备可以实现这个方法”为理由将其合案的,但,这个理由明显不充分,真正可以用于合案的理由应该是“这个设备是专用于实现该方法的”。
唉,不过,专利局的答案啊,真的没准,或许就真的是不分案呢。
而且,这个题好像还有个问题,就是审查意见没有提单一性的问题,专利局的答案关于是否要主动分案可能会很搞笑。
考试时我也想到了,但总觉得分出去别扭,基于楼上讲的原因,还是没分出去,不过意见陈述里提了有单一性的理由,硬加了“专用于”字样。
我料定答案不会把设备分出去,感觉在大方向上不应该要绝大部分考生出差误,因为考点多且分散,高手总会表现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