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写的权利要求和楼主的非常接近,同时也把组合物提出了分案申请.
但有一个问题想和各位探讨一下:我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是:所述离心脱油处理过程在真空条件下进行.但\"油炸过程中在真空条件下进行\"这一特征没有写入前序部分中而是放到了从属权利要求中了.
我个人的观点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导致马铃薯易碎,而\"油炸过程中在真空条件下进行\"并不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以我将其放到了放到了从属权利要求.
问题就在于我这种写法会不会修改超范围,如果超范围会扣多少分,所以心里一直在焦虑之中.希望大家对此提出些宝贵意见.谢谢!!
另外,我最近看到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发给代理机构的《中国专利代理》期刊2008年第3期第31页写了篇\"关于修改超范围问题的应对\"内容里面有这样一个观点:在答辩中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情况.如果被删除的技术特征不是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可以将其删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