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复习时间大致从十一假期开始,到考试前看了一遍专利法和相关法历年考试真题,其中相关法还是到考试前才快速扫过一遍的,总体感觉代理人考试确实不容易,是需要花很长时间去准备的。
卷一:题目有难度,或者说大部分题目都意图考察很多个知识点,一个知识点弄不清楚就会对一个选项产生怀疑,并且很多题目题干部分太长,需要花在审题上的时间太多,加上思考的过程,要在120分钟以内做100道这样的题目,我感觉时间严重不够,也可能我把这次考试只是当作练手,紧张感不够,慢慢悠悠的做,认认真真的思考,不适合这样的考试。最后15道题没来得及答,遗憾!
卷二:本来复习就不充分,相关法涵盖的内容又比较多,多是平时不太接触的,所以反而没思想包袱,好好审题认真答就是了。
呵呵,在答题过程中老是想像自己是法官该怎么判罚,采取什么措施才是比较公正的,也不知道考题是难还是不难,反正时间是够了。估计学过法律的在考这部分的时候比较有优势吧。
卷三:开始觉得很有信心,考完后又有许多拿不准的问题。
卷子发下来,前后翻了一遍,一度怀疑自己的卷子是不是漏印了,怎么就只有一道大题?怎么就考最基本的意见陈述和权利要求修改?(亏的我还花了好长时间准备了无效请求,无效答复,复审请求啥的)4个小时时间是不是太多了?最后实际上我从开考半小时后就开始直接在卷子上答了,一直到考试结束才勉强写完,中途上了一次厕所都是急急忙忙的。
看到论坛里大家都在讨论自己卷三是怎么答的,我也来简单说说我的吧,肯定有不对或者考虑不周全的地方,大家轻拍吧,呵呵,怕给专利局丢人,发这个文用的都是朋友的注册号:) 写的比较笼统,很多问题考后又有了一些新的认识,一些更加深入的想法,但是,既然是对考试的总结,就还原考试时最真实的状态包括当时的思考过程吧: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简单地看了卷子,比对比对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附图(实施例2的)很快就确定了“离心处理过程也是在真空条件下”。确定这点后修改权利要求就好办了:
第一组是关于制备马铃薯薄片的方法的,一定要在原来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重新划界,加入特征“离心处理过程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至于是不是还要加入其它特征,个人觉得关系不大,是次要方面。
这组权利要球的从属权利要求有增加的“烘焙过程”,“往油脂内添加组合物的过程”,细化的温度,压力等等。
第二组是关于制备马铃薯薄片的设备的,也是在原权2基础上修改,重新划界,特征部分加入有关特征“能说明该装置的结构,组成方式能使得离心处理过程也是在真空条件的”,具体的加入的结构特征在本申请实施例二中有记载,我是原话搬上去的。
这组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主要的就是“离心装置”的倾斜度什么的,哦,对了,我把离心装置也补充记载到了独权中。
至于是不是应该把有关保护马铃薯片的权利要求删去,是不是要把加入油脂中的添加剂组合物分案申请,我没有什么把握。
只是感觉将添加剂组合物分案申请意义不大:类似这样的组成的添加剂在食品领域估计是很普遍的。当然这个只是考试,与实际操作中有没有必要分案是两回事,而且感觉将说明书中的这部分内容分案申请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所以考完后还有点小后悔没有将组合物分案,多写应该没有坏处吧?考试就考了意见陈述和修改权利要求,会不会分案也是一个得分点呢?不过主要也是时间不够了,来不及想很多,写很多。
关于答复审查员意见,区别特征有了,在答复新颖性,创造性时就没什么难度了(不过为了说理充分,能想到的该写的都写了,时间很大一块花在这了),况且说明书中已经给出了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为区别特征是其它特征的,可能在说明中找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很好找吧,而且也没法说其它的区别特征所解决的问题对比文件就一定不能解决,或者不是公知常识。
对于“食品”和“马铃薯”之间,权利要求能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大家的看法不一致,我也有点迷糊。
说支持吧?“食品”涵盖的范围太广,本发明针对的是马铃薯片这个形状,特点,为了不粘连,表面起泡,含油脂量少,口感好才改进做出的发明,其它所有油炸食品都具有相同的特点吗?能用这种方法,放在这个设备里面制作后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达到所要的技术效果吗?
说不支持吧?说明书在发明内容部分给出的玉米,排叉等等甚至水果都有,涵盖不同形状,不同大小,不同种类的。
考虑再三,我考试的时候给出的答案还是同意审查员所说的不支持的意见,可能这算是一种形式上得到说明书支持,实质上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吧?
其它的,可能是犯了审查员的职业病,爱挑刺,提出了很多原申请存在的问题:“例如是”,“最好是”可能导致不清楚的,从属权利要求没有位于其从属的独立要求之后,另一独立权利要求之前的,甚至我还说了原申请权利要求2要求的保护的装置,只有组成部分,没有连接关系,属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这些缺陷都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后克服了云云。
最后纠结了很久马铃薯片这一权利要求怎么处理,。。最后把它写成了一种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制备马铃薯薄片的方法制得的马铃薯片,把含油量什么的作为从属,还把组合物也作为从属权利要求了,用来限制该马铃薯片上的油脂中含有添加的组合物,成分怎样等等,现在想想可能思路不太对?这些似乎不是能从说明书中直接得知的内容,有点过犹不及?画蛇添足?呵呵,人家就是觉得既然炸马铃薯片的油脂中含有添加剂,那马铃薯片上理应也粘有添加剂才是嘛~
考完了,这个月一直压在心里的一件事过去了,轻松的同时,感觉通过复习,考试的过程中,收获还是很多的,可能大家都有这样的感受吧,
最后,祝愿大家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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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meiyan wrote:
1. 我把主题名称改了,改成“油炸食品薄片”,我觉得“油炸食品”的范围太宽了,如果炸丸子之类的非薄片形状的就达不到“保持形状完整”的技术效果了,但是应该能达到“改善脱油效果”,在改的时候也犹豫了很久,是不是不要写“保持形状完整”的技术效果了,就不改主题名称了。不过,最终还是改了。
2. 方法,区别技术特征跟楼主的一样,离心处理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然后把烘焙、组合物写成从属了,可惜忘记把压力之类的写个从属了。
3. 设备,加上了抽真空装置也使离心装置保持真空,然后把真空装置的轴线设置写成俩从属,把实施例2的具体结构,写了一个从属。
4. 画蛇添足地写上了根据权1制成的油炸食品薄片这个产品权利要求,出了门就后悔了,恨不得抓过来卷子划掉。还写了俩从属。晕!后来我一直想根据权1制成的产品含油量低,形状完整,就这些优点。对比文件2的产品也有这些优点。所以,我认为产品没有新颖性了,所以应该删掉。
是的是的,对于产品这个权利要求,如果只是\"含油量低,形状完整\"这个特点的话,确实没有什么新颖性,所以我才绞尽脑汁的想到了,薯片上的油脂中添加有组合物这个特征的,呵呵,至少这个是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公开的.
而且我的想法是薯片上的油脂含量再底它总是还有油脂的吧,在油炸过程中添加了组合物,薯片上理应粘有组合物吧,考试的时候冒出来的牵强想法,还自己觉得越想越有道理,呵呵
另外就是压根没想着要把产品权利要求删去,呵呵,就想着要和审查员争辩,能多要求保护范围就尽量多要求了,呵呵
平时没做过实务的东西,想不到简单的意见答复和权利要求的修改有这么多需要考虑的因素.看来以后要更加慎重地对待每一份申请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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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meiyan wrote:
如果把仅仅是由于组合物才使得产品权利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的话,那产品权利要求是不是跟前面的方法和设备权利要求没有单一性了呢?
也是考虑到这一点,主题名称写的是\"根据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直接制得的薯片\",因为平时经常看见申请文件中,有要求保护根据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的,当时也没细想,就写了这组权利要求
我也是做审查员没多久,完全不敢说自己业务能力有多高,对于自己的答案也是很没有把握,对于这种产品权利要求能不能得到保护,怎么保护,还得回头多研究研究审查指南,多请教资深审查员,也欢迎大家和我探讨探讨.
我丝毫没有误导大家这么写是正确的意思,看帖的人请自行斟辨 Orz
而且我知道有很多专利局的人也爱上这个论坛, 不乏有经验的审查员老师......
我还是赶紧~掩面~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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