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理解是基本对的。
此外在撰写时,还需要考虑的一点在于:
整个产品的保护范围小于产品的一个部件的保护范围
所以,在只要求保护一个部件时,审查员检索的范围也扩大了。
例如,如果这种引擎在轮船火车上是公知的,但是在汽车上是非公知的且有其创造性的话
那么只能写成保护一种汽车了。你写引擎,就容易得不到授权,或者容易被无效。
xiaodaiyu wrote:
我的理解是,如果你要求保护的是引擎,那么别人要是用你的引擎就会造成侵权,但是赔偿数轭根据引擎计算。
如果你要求保护的汽车,那么别人用这种引擎的汽车就会造成侵权,赔偿数额根据汽车计算。
所以说这两种写法各有利弊。
还请大牛指点一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