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gsha2k wrote: 按照细则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其中“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是否就是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二个问题,在修改专利时,是否能够把误写入独权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删掉,本人觉得如果删掉得话扩大了原权利要求的范围?如果可以的话,国知局会不会主动提出要求专利人修改误写入的非必要技术特征?
啸聚山林 wrote: 前面是有点没写清楚 修改如果在细则51.1的时间内,可以扩大保护范围,只要符合法33条 如果是超过了细则51.1的时间,则不允许扩大保护范围,即使符合法33条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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