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专利修改问题

2007-5-16 05:00
702317
按照细则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其中“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是否就是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二个问题,在修改专利时,是否能够把误写入独权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删掉,本人觉得如果删掉得话扩大了原权利要求的范围?如果可以的话,国知局会不会主动提出要求专利人修改误写入的非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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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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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2  高级会员 | 2007-5-16 06:50:20

Re:专利修改问题

1.\"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不是\"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只能针对审查员的意见进行修改,而非主动修改,很明显不一样;

2.基本原则是\"不可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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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丫头  注册会员 | 2007-5-17 00:52:05

Re:专利修改问题

参照专利法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即修改不能超范围!
啸聚山林   | 2007-5-17 18:26:5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17 19:03:11

Re:专利修改问题

不是很明白,请楼上的再进一步解释,谢谢了。

因为指南239页上“允许的修改”,一开始就强调“符合法33条”。
qchxio  注册会员 | 2007-5-17 19:35:20

Re:专利修改问题

针对第二个问题:如果是非必要技术特征,那么删除了之后就不存在扩大范围,如果扩大了范围就说明那就不是非必要技术特征了.
修改之后关键是要看是否超出了法33条,而且还要确定修改了之后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啸聚山林   | 2007-5-17 19:54:5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明可心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17 19:57:52

Re:专利修改问题

fengsha2k wrote:
按照细则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其中“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是否就是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二个问题,在修改专利时,是否能够把误写入独权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删掉,本人觉得如果删掉得话扩大了原权利要求的范围?如果可以的话,国知局会不会主动提出要求专利人修改误写入的非必要技术特征?

第一个问题:
       “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是专利局流程管理部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发出的该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通知,而\"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则是审查员在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发出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收到后存留即可,而“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则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第二个问题:
       如果是主动修改,可以将误写入独权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删掉;如果是答复审查意见就不可以了,因为,那样的删除扩大了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违反了法33条的有关规定。
bestlyh  中级会员 | 2007-6-13 19:53:40

Re:专利修改问题

啸聚山林 wrote:
前面是有点没写清楚

修改如果在细则51.1的时间内,可以扩大保护范围,只要符合法33条

如果是超过了细则51.1的时间,则不允许扩大保护范围,即使符合法33条也不行
不是这样吧?
法33本来说的就是修改不能超过原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图片照片的保护范围。不管修改的时机如何都是不能扩大保护范围的啊。
linjie111  注册会员 | 2007-6-13 21:51:34

Re:专利修改问题

我同意\"啸聚山林 \"和\"明可心 \"的观点:
修改如果在细则51.1的时间内,可以扩大保护范围,只要符合法33条
如果是超过了细则51.1的时间,则不允许扩大保护范围,即使符合法33条也不行
该题如果是主动修改,可以将误写入独权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删掉;如果是答复审查意见就不可以了,因为,那样的删除扩大了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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