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达人: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的情形

2008-10-7 18:14
495118
silvershark  注册会员 | 2008-10-8 09:19:30

Re:请教达人: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的情形

liumingxing_163 wrote:
本国优先权的定义是申请人自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专利申请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有以下3种情况
1 已享有优先权的申请
2 分案申请
3 已授权的

1 和 2不符合第一次申请的定义
3 会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况
分案的分案享有享有原母案的申请日是有条件的,就是分案的分案的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原母案申请中记载(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如果分案的分案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只是在分案中记载了,那么他只能享受分案的申请日,而不能享受原母案的申请日。
正确,其实,这个应该从优先权的定义入手来理解,优先权必须是第一次提出,而分案申请已经不是第一次提出,故而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建议楼主多理解一下基本的概念,理解法律的宗旨,不要死记硬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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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08  注册会员 | 2008-10-8 17:28:53

Re:请教达人: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的情形

silvershark wrote:
正确,其实,这个应该从优先权的定义入手来理解,优先权必须是第一次提出,而分案申请已经不是第一次提出,故而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建议楼主多理解一下基本的概念,理解法律的宗旨,不要死记硬背。
请问silvershark啥叫法律的宗旨?我只听说过法理学......
从基本概念上讲 优先权的必须是第一次提出,这个谁都知道,如果我死记硬背的话这样就OK了呀,也不会非拿这个优先权和分案的分案去比较,请silvershark深思熟虑一下:为什么专利法上会这样的基本概念的规定:分案的分案就可以享受母案的申请日,而为什么在后申请不能享受在先申请是一个提出的分案的申请日(我们也都知道,这个分案的申请日也是原母案的申请日啊),请silvershark除了不死记硬背以后,还可以想想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有个系统的记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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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an_ylh  注册会员 | 2008-10-8 21:10:00

Re:请教达人: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的情形

silvershark wrote:
正确,其实,这个应该从优先权的定义入手来理解,优先权必须是第一次提出,而分案申请已经不是第一次提出,故而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建议楼主多理解一下基本的概念,理解法律的宗旨,不要死记硬背。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也并不一定是首申请,例外的情况是首申请公布前撤回的情况,此时第二次申请也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
竹雪  版主 | 2008-10-8 22:44:36

Re:请教达人: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的情形

hedan_ylh wrote: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也并不一定是首申请,例外的情况是首申请公布前撤回的情况,此时第二次申请也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

看你范糊涂了吧???

撤回也一样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怎么会是第二次申请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呢??

继续认真翻看指南去。

你一定是把分案和要求优先权弄混淆了!!

已经撤回的申请不能分案,而不是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hedan_ylh  注册会员 | 2008-10-8 23:04:15

Re:请教达人: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的情形

竹雪 wrote:
看你范糊涂了吧???

撤回也一样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怎么会是第二次申请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呢??

继续认真翻看指南去。

你一定是把分案和要求优先权弄混淆了!!

已经撤回的申请不能分案,而不是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MM,我可没有糊涂呀!
我可没有说撤回的申请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基础,我是就silvershark朋友的帖子说明“非首申请也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的问题,即:非首次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条件是首次申请未公开,也未被要求过优先权,且已撤回。
kimi  新手上路 | 2008-10-9 00:21:58

Re:请教达人: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的情形

hedan_ylh wrote:
MM,我可没有糊涂呀!
我可没有说撤回的申请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基础,我是就silvershark朋友的帖子说明“非首申请也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的问题,即:非首次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条件是首次申请未公开,也未被要求过优先权,且已撤回。
要求过优先权但未受理的也可以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呵呵!有点那个哈~~~嘿嘿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8-10-9 19:33:01

Re:请教达人: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的情形

呵呵呵,从立法的本意上讲,分案已经享有了母案的一次优先权,所以不能再作为后续申请的优先权基础,除非是继续分案。
天秤  新手上路 | 2008-10-12 04:22:31

Re:请教达人: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的情形

会不会是从时间上考虑,十二个月的期限
stojiang  注册会员 | 2008-10-12 20:54:12

Re:请教达人: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的情形

\"为什么分案的分案仍旧可以享有母案的申请日\"换句话说就是“分案本身不可提分案,还需要从母案来提分案”;
“但如果是在先申请是一个\" 提出的分案\"就不能成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呢?”,也即“优先权也必须从母案来提”。为什么?因为:要求优先权之后的申请会被视为撤回,如果要求分案的优先权则分案被视为撤回,那么分案又有何意义呢?(分案申请日=母案申请日,分案的技术方案在母案完全记载)浪费各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已。
个人理解,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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