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midea wrote: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 从属权利要求都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同时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其他任何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因而即使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组合和/或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作进一步的限定,本申请也不具备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如果申请人不能在本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表明本申请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充分理由,本申请将被驳回。 说的这么绝,有点绝望了。 各位前辈,还用不用答复意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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