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注册会员 | 2008-8-30 01:23:37

Re:果汁局自己打自己耳光-但是还是要表扬

欧麦尔 wrote:
你看不出来我帮你分析分析。
按照以前的相对新颖性标准,外国人在外国使用他的技术,只要没有在中国使用,就有新颖性;也就是将使用的范围限定为国内;那么谁在国内先使用其技术的可能更大呢?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同样的情况下,中国人在国内先使用了技术,外国人在国外有人先使用了技术,相对新颖性条件下,外国人可获得专利,中国人则不能。绝对新颖性标准下,都不能。
     我认为这一变化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外国人在中国以外先使用了其技术,再到中国获得专利的可能。
      你觉得国外的在先使用会让国内的某些申请丧失新颖性而影响授权,假如不这样做,同样的技术已经在国外使用了,如果还能获得授权的话,最先了解这个技术的是当地的外国人,如果还能授权的话,先申请的也更可能是外国人。
       如果只考虑个案,有人会觉得因此丧失专利而觉得遗憾,但如果放大到整个现实中去,把所有情况考虑进来,更容易明白一些规定的目的。
      另外,在中国,对专利权滥用更多的是外国人,专利法开始限制专利权利滥用,这一点你也没看到吗?
      没看出来这些规定和国知局的人进涉外代理机构有啥关系。
外国企业会犯先使用技术后申请专利的低级错误吗? 这条法律明显针对浙江的那家用不具有绝对新颖性的中国专利对德国企业进行天价索赔的案例.当然和国知局的人勾结涉外代理机构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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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风误  游客 | 2008-8-30 04:52:23

Re:专利法修正案中允许中国企业和个人直接申请外国专利

从本法条的修改的出发点来看,是为了鼓励中国国内的企业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对创新的技术寻求在国外的专利保护,和鼓励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国外积极维权,因为以前的那项必须先在国内申请的规定的确给向国外申请的申请人造成了时间、精力上的更多付出,也造成了机会上的一些损失。但是当时的规定并不是不合理,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了而已,国家局能主动提出修改,也是基于现实中出现的种种情况而认为这条已经需要修改了,不能老揪着他们,改了就是好事,而且现在改也还不算太晚。
    至于国内代理人写了太多垃圾专利,这点不假。但是国内高水平的代理人多的是,那些在中国的外国公司并不是因为这个而放到国外去申请的。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利益的一种分配,是各个利益集团搏弈的结果(民主制度下的法律制定和修改),任何改动都是有更深层次的原因的,仅从表象来看,常常会对修改的意图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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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gent  注册会员 | 2008-9-3 22:42:19

Re:果汁局出尔反尔在专利法修正案中允许直接申请外国专利

不知道LZ批评原来此条款的意图。
国内代理人写了太多垃圾专利,是国内代理人的问题吗?
只不过是申请人利用实用新型的制度而已。
也看到些国外代理人的申请案,不见得比国内代理人写得好,权利要求写得很多,但一碰到新颖性或创造性问题,审查员可以直接在否定了权1后说,从2~X 项权利要求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样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专利文件的产生本来就是制度规定出来的。
专利法第一版不支持药物的专利,本来也是为了国家利益,同意楼上,法律的制度和修改,是利益分配或博弈的结果。
pruse  注册会员 | 2008-9-4 17:01:49

Re:果汁局出尔反尔在专利法修正案中允许直接申请外国专利

不要低估果汁局的智商!应该好好思考为什么这么修改和规定?在什么时代背景下这样修改?要瞻前顾后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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