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门 wrote:
orientwind:
“杯体”好像不是一个几何体定义,只是“像杯子那样的形体”一种概括吧。
“把手”本来就是“杯体”的或有部件。如果你不同意这种认识是常识,可以用谷歌或者百度的图片搜索看看人们认为的“杯体”、“杯子”是什么样子。
“杯体”就是“杯体”啊,只要不和说明书以及公知常识冲突就是合理的解释。“像杯子那样的形体”可能是一种合理的解释,但不排除其它合理的解释。
除非在说明书中有特别的说明,多数人能认同的是,“把手”是杯子的或有部件。但是否是“杯体”的或有部件不敢肯定,因为这得取决于相应说明书中怎么定义杯体或描述杯体的,申请人无论是把把手算作杯体的一部分还是不算作杯体的一部分,都是他描述技术方案的自由选择。只要是遵从申请人本意的理解,就是合理的理解。
但我猜您要讨论的不是这个意思。我只是想说的是,一个术语,或者说一个概念,虽然可以百度出它的常规理解,但是这种常规理解在专利领域似乎帮不了什么忙,因为专利嘛就在于创新,打破一些常规是正常的,定义或扩充一些新的概念也很正常,只要按照申请人的意思来理解就行了。另外,需要说的是,越是简单的概念,其含义越模糊,越是专业的术语,其含义越精确。大家都知道“杯子”,但给“杯子”下个定义很难,清楚的说出“杯子”和“罐子”的区别也很难。但给“玻璃”下定义比较容易,说出“玻璃”和“陶瓷”的区别也相对比较容易。(容易的大家都会我也会,难的大家不会我也不会,呵呵,就不对这个瞎定义了)
还想说的一点个人理解是:权利要求定义的技术方案是抽象的技术方案,撰写、评述、理解、判断权利要求的范围就是在这个抽象技术方案的层次上展开的,在这个层次上,对于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到的技术特征,是不能直接理解成几种情况的组合的。也就是说,若独权中没有提到杯子的“把手”,就不能理解成“有把手的杯子”和“没把手的杯子”两种方案的组合的。如果可以的话,那我同样可以把独权的方案理解为“带花纹的杯子”和“不带花纹的杯子”,或者“带电的杯子”和“不带电的杯子”,等等,这是不是太离奇了点? 但是,对于实际的杯子,它是抽象技术方案的实体化,确实必然要包括其它的权利要求没提到的部件(相应于未提到的技术特征),但我们不能把这种实体化的杯子上所具有的具体特征带到抽象的权利要求中去理解。
其实我一直把一个权利要求的范围比作在地上挖的坑,坑不仅占用一定的面积,它还是有深度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坑的面积比较大,但深度比较浅。从权是在独权的坑里面继续往下挖一点。对于改进形发明,就相当于是在别人的坑里再深挖一点。判断是否专利侵权,应当比较的是坑的立体体积是否交叉,而不仅仅看占地面积是否交叉了。个人观点,仅当参考,希望有助于理解我上面说的意思。
zls0 wrote:
看来,所谓\"假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了.
嗯哪,这种假从属其实挺烦的,有时候多项引多项,又不能引用条款来评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