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外国公司在上海的子公司工作.
如果公司申请专利, 将子公司和母公司做为共同申请人,其中子公司为第一申请人,是否可行?
这样的申请是否可以享受到关于上海市专利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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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在本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申请专利费用资助: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资助的专利费用的种类和额度包括:
(一)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
(二)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
(四)中国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
(五)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3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三个国家。
(六)港澳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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