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erineath wrote:
细则第四十二条 ……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2006审查指南 ……2)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这两处关于驳回--分案的内容是否相矛盾?
细则中是:“不能提出”
审查指南中是:“一般不得再提出”, 后又有“不论……均可以提出出”? “一般不得再提出”是指这种情况:
分案申请还可以再分案,新指南要求再分案的提出时间应以最早的母案的时间为准,即如果母案已经授权(期限届满后),那就不能再提分案了.
但新指南又给出了特殊情况,当审查员指出单一性问题时,即使母案已经授权,也可以提出再分案.
所以,指南中有“一般不得再提出”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