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se_king wrote:
本人是在企业做知识产权工作的,前段时间操作一个PCT专利申请,委托的代理人对我们提供的优先权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作了如下类似的修改:
原来的权利要求:
权1:一种组合物,包含A、B、C。
权2:如权1所述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A选自。。。。
权3:如权1所述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B选自。。。。
。。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权1:一种组合物,包含A、B、C。
权2:如权1所述A,其特征在于,A选自。。。。
权3:如权1所述B,其特征在于,B选自。。。。
与代理人沟通如此修改的理由和目的,代理人说,权2强调的是A啊,等等,也说不出其他理由。最后说,那就还是改回来吧。
因而还是比较困惑,这么修改到底是有什么益处,请各位帮忙分析一下。谢谢。
原权利要求是对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犯了典型的错误,而这种错误应该是最基本的。
签名是资深代理人,具体处理的,不一定是资深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