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apple wrote: 我觉得良心代理说的有病理,代理人这么改是没道理的,也没意义的,首先,权2作为从属,很明显,其是对权1的进一步限定,其所引用的主题不应该变,但代理人变了主题,变成了形式上从属实际上独权了,但要看,实际情况能不能这么写,即其中的一个特征能不能写成独权的形式,审查指南这块讲得很清楚,俺对化学不了解,但明确地一点就是,真正的从权不应该变主题,所以,如果是想写真正的从权而不是形式上的从权实际独权,LZ应该在当时就和这个所谓的代理人据理力争,早日换掉为上上策。
Rose_king wrote: 良心代理,我想您曲解我发贴的本意了。作为一个初入行的新手(我接触专利工作也不过两年多),不如您有这么多见解,确实应该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这也是我发本贴的初衷,将工作中遇到的疑问向大家请教,希望与大家探讨从而对专利有更深刻的认识。 作为一个理智的有正常判断力的成年人,别说对专利代理行业,对任何事情、任何人都不应该盲目判断,非黑即白,甚至上纲上线拿大帽子压人。作为一个以专利工作为业的人,我对代理行业无丝毫诋毁之意,也从不会通过诋毁其他的专利代理人的“良心问题”而提高自己,不知道您从哪儿看出来我的阴暗心理了。因此虽然您是“良心代理”,有良心,您也别这么愤怒,还没看清楚敌情就盲目开火,要知道气大伤身,影响了您的代理工作,可不就影响祖国的专利事业了嘛。这事可就严重了。 至于我“染不染指”,我该不该“检讨”,我想这不是您能说了算的;您作为一个“良心代理”,这么措词可真不够严谨,有损您的“专业”形象。还望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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