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深入讨论-修改超范围

2007-12-21 02:02
597215
wwww  注册会员 | 2007-12-23 06:22:49

Re:深入讨论-修改超范围

楼主还是先充分认识一下“申请日”的意义,和现有技术贡献论;再来深入探讨修改超范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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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全对  新手上路 | 2007-12-23 06:57:09

Re:深入讨论-修改超范围

个人认为,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实质上应该是判断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是否包括了 原始申请文件记载以及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能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 之外的技术内容(具体而言是指技术方案,增加或删除特征也归结为形成了新的技术方案),其实,大部分情况下,背景技术增加内容也会导致超范围(因为增加了原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现有技术缺点,也就是增加了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现在的做法似乎对增加现有技术内容网开一面。至于发明内容和实施例部分增加和/或删除技术特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导致出现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的技术方案。
因此,对于LZ的三种假设,我赞同LZ的第一种结论,但对LZ的立意略有看法: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限定的,在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不应看成是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内容,只能说是专利权人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因此,应该说比较对象为修改后公开的内容与原始公开的内容。
第二种想法没错,但LZ说标准不一,很难确定,太谦虚了。个人认为,结论还是很明确的。
第三种做法是错误的,不多说。

LZ虽然说的是实审请求同时或者进入三个月内主动修改的情况,但是,从个人实践情况来看,没有发现在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时,这种时间的修改和答复审查意见的修改有原则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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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bbcc  注册会员 | 2007-12-24 17:01:49

Re:深入讨论-修改超范围

wwww wrote:
楼主还是先充分认识一下“申请日”的意义,和现有技术贡献论;再来深入探讨修改超范围吧。
还请您具体解释一下这两点和修改超范围的联系吧,可能我确实理解的不够深刻,希望能得到更明确的建议。
aabbcc  注册会员 | 2007-12-24 17:09:11

Re:深入讨论-修改超范围

老祖宗 wrote:
如果原始记载的产品A必须包括D,那么可以说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把!!不一定要超范围吧!!
个人感觉用超范围不太合适,因为可以根据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得出a包括b和c,但是如果必须包括d,则仅仅包括a,b的这个权利要求就无法实施了。
个人观点,因为学机械的,所以考虑基本上都是从机械上考虑的
同意这种观点,但审查员偏偏就用了三十三条,怎么答辩好呢?
aabbcc  注册会员 | 2007-12-24 17:19:49

Re:深入讨论-修改超范围

绝对不全对 wrote:
个人认为,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实质上应该是判断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是否包括了 原始申请文件记载以及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能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 之外的技术内容(具体而言是指技术方案,增加或删除特征也归结为形成了新的技术方案),其实,大部分情况下,背景技术增加内容也会导致超范围(因为增加了原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现有技术缺点,也就是增加了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现在的做法似乎对增加现有技术内容网开一面。至于发明内容和实施例部分增加和/或删除技术特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导致出现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的技术方案。
因此,对于LZ的三种假设,我赞同LZ的第一种结论,但对LZ的立意略有看法: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限定的,在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不应看成是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内容,只能说是专利权人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因此,应该说比较对象为修改后公开的内容与原始公开的内容。
第二种想法没错,但LZ说标准不一,很难确定,太谦虚了。个人认为,结论还是很明确的。
第三种做法是错误的,不多说。

LZ虽然说的是实审请求同时或者进入三个月内主动修改的情况,但是,从个人实践情况来看,没有发现在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时,这种时间的修改和答复审查意见的修改有原则上的不同。
好像两种情况还是有区别的,对于主动修改,只有三十三条的规定,而按照审查意见进行的修改,有这么一条“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也就是说,答复审查意见的修改要求似乎更严格一些。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7-12-25 01:34:41

Re:深入讨论-修改超范围

主动修改时,只要不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即可。
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要依据审查员的意见,而审查员通常不会允许去掉D,这样导致了保护范围的扩大,并且,增加了审查员的劳动量(理论来说,由于权1范围修改变大,其必须以新的权利要求重新进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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