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深入讨论-修改超范围

2007-12-21 02:02
579815
例:
原始记载:一种产品A,包括B,C,D。
修改后:一种产品A,包括B,C。
这样的修改是否超范围?有三种想法供大家讨论:
1.比较对象为修改后的保护范围与原始记载范围
修改后的产品A涵盖了不包括D的技术方案,而原始记载的产品A必须包括D,故认为,修改超范围。
2.比较对象为修改后的记载范围与原始记载范围
对于什么是记载范围,尽管指南上解释为文字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但实际对于何为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很难确定,标准不一,故按照此种比较不知结论如何
3.避开比较,直接根据指南的解释,即,修改不得超出文字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
据此,修改后的产品A中,B被原始记载,C也被原始记载,故不超范围。

我个人倾向于第一种理解,但没有依据,大家怎么认为呢?
注:这里讨论的是实审请求同时或者进入三个月内主动修改的情况,和答复审查意见还是有点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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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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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12-21 03:50:15

Re:深入讨论-修改超范围

按照专利法的字面理解,第一种不超范围,但是,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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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07-12-21 08:50:55

Re:深入讨论-修改超范围

如果原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发明内容、实施例均记载的是BCD
修改为BC 肯定超范围
aabbcc  注册会员 | 2007-12-21 16:19:19

Re:深入讨论-修改超范围

理由呢?楼上的能不能说一下具体依据呢?保护范围扩大了?也就是第一种观点?
michongchong  新手上路 | 2007-12-21 16:58:06

Re:深入讨论-修改超范围

个人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解释。
       在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只要没有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就符合法33的规定,无论是扩其大保护范围或是缩小其保护范围,关键是要判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通过说明书文字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
        如果是在申请文件公开后做出的修改,且修改扩大了保护范围,则在日后侵权判定的时候,对于修改前不落入保护范围而修改后落入保护范围的产品不视为侵权。
dinghy321  注册会员 | 2007-12-21 17:18:49

Re:深入讨论-修改超范围

修改分为很多情况,比如主动修改、答复审查意见时的被动修改以及无效中的修改,每种情况中的修改会所区别,审查指南规定的很明确。
dinghy321  注册会员 | 2007-12-21 17:25:24

Re:深入讨论-修改超范围

dinghy321 wrote:
修改分为很多情况,比如主动修改、答复审查意见时的被动修改以及无效中的修改,每种情况中的修改会所区别,审查指南规定的很明确。
没有看清楚楼主最下面的主动修改,不好意思。
我认为做主动修改的话,只要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即可(全部申请文件),或者修改后的内容可以直接地从原始文件中推导出。
老祖宗  新手上路 | 2007-12-22 05:14:36

Re:深入讨论-修改超范围

如果原始记载的产品A必须包括D,那么可以说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把!!不一定要超范围吧!!
个人感觉用超范围不太合适,因为可以根据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得出a包括b和c,但是如果必须包括d,则仅仅包括a,b的这个权利要求就无法实施了。
个人观点,因为学机械的,所以考虑基本上都是从机械上考虑的
猪八戒  注册会员 | 2007-12-22 05:20:53

Re:深入讨论-修改超范围

个人感觉还要具体案子来具体分析!!可能上述情况都可以出现!!
Relay  注册会员 | 2007-12-23 04:26:45

Re:深入讨论-修改超范围

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D在说明书中记载时都是被记载为 必要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删除必要技术特征,审查指南明确写明这种修改是超范围的(审查指南 实质审查部分 第八章)

第二,如果D不是必要技术特征,那么在主动修改的时候是可以删除的;
但是,在答复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的时候一般是不让删除的,因为这样的修改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虽然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但是会导致审查员需要重新检索等原因,一般审查员是不会接受的,可以发不予接受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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