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原始记载:一种产品A,包括B,C,D。
修改后:一种产品A,包括B,C。
这样的修改是否超范围?有三种想法供大家讨论:
1.比较对象为修改后的保护范围与原始记载范围
修改后的产品A涵盖了不包括D的技术方案,而原始记载的产品A必须包括D,故认为,修改超范围。
2.比较对象为修改后的记载范围与原始记载范围
对于什么是记载范围,尽管指南上解释为文字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但实际对于何为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很难确定,标准不一,故按照此种比较不知结论如何
3.避开比较,直接根据指南的解释,即,修改不得超出文字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
据此,修改后的产品A中,B被原始记载,C也被原始记载,故不超范围。
我个人倾向于第一种理解,但没有依据,大家怎么认为呢?
注:这里讨论的是实审请求同时或者进入三个月内主动修改的情况,和答复审查意见还是有点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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