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mingzhuo  新手上路 | 2007-11-19 04:04:23

Re:疑惑:同一个发明人的在先申请会否破坏其后的申请的新颖性?

诚然对于发明的创作性是带有审查员主观意见的,但是不可否认这种判断过程是相对客观的,也就是判断依据的客体是技术特征,审查员会依据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来判定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种判定过程中主观成分并不大,或者说不起主导作用。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创造型的规定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中的驳回条款,它的威力自然是不言自明的。

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作出的有关创造性的判定结果不服,可以在答复通知书中说明,就算最后被驳回也有后续复审,上诉各种救济程序。

对于铅笔加橡皮这个例子,在最新版(2006年7月)的审查指南中并没有记载在创作性这一章,该发明在美国并没有获得专利,驳回理由就是简单的组合,没有达到组合发明的高度。但是在日本却获得了专利权,理由是获得了商业上的巨大成功,但是整个争取专利权的过程是相当困难的,原因就是对商业上获得成功的理由争辩需要申请人举证,并证明不是由于商业广告或推销手段,而是技术本身而产生了巨大的商业成功。这种举证的难度是相当大的。

而对于“公知常识”和“隐含公开”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当审查员使用“隐含公开“的时候审查员必然是要以对比文件作为依据的,隐含公开的内容必然是可以从对比文件中唯一地,毫无疑义地可以确定的内容。而使用公知常识时则不需要使用对比文件作为依据,而依据审查员对本领域的了解。

例如:申请文件中公开一种憎水聚苯乙烯材料。而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一种聚苯乙烯材料,并具有不吸收水分的性质。这时可以认为对比文件隐含公开了申请中所述的憎水聚苯乙烯材料。然而假如对比文件中并没有公开不吸收水分这种性质,那么审查员根据对本领域的了解可以知道一般的聚苯乙烯材料都是不具备吸水性质的,这时利用的就是公知常识。当然如果利用了公知常识那么只能评价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而隐含公开是可以在评价新颖性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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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世一小书童  注册会员 | 2007-11-19 17:20:32

Re:疑惑:同一个发明人的在先申请会否破坏其后的申请的新颖性?

菜鸟有个疑问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的.LZ在04的时候让先申请的实用新型进入公知技术领域,但是专利的申请是在01年的时候申请的.怎么会影响到新颖性了?请高手指教.
如果是关于无效,菜鸟现在还没明确的想清楚无效的话是从哪方面来申请无效,继续板凳上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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