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2007-11-5 06:23
1069331
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7-11-5 18:51:57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对比文件1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申请,在本专利申请日后公开,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经对比,对比文件1不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
对比文件2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经对比,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3超过了举证期限,请求复审委不予考虑。但退一步,即使其符合举证期限,其虽然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经对比,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不是现有技术,不能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虽然对比文件3超过举证期限,本专利权人可以不予置评。但退一步,即使其符合举证期限,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经分析,也没有破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因此,请求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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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11-5 18:57:33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题目只说了真实性不用怀疑,但有效性值得怀疑,所以对优先权的有效性题目中没给出,据说是日本的优先权,此点值得探讨了。

首先:没看到优先权文件

其次:不知道是否是部分优先权

第三:证据的真实性不是其有效性的证明,我不否认对比文件1是真实的,但不代表对比文件1就是有效的,例如:只有一个公证员公证的证书原件是真实的,但不是有效的。

优先权详细分析见下帖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115345&sty=1&tpg=1&age=0

撰写深入分析见下贴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114909&sty=1&tpg=1&ag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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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stcoat  注册会员 | 2007-11-5 19:37:08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laoniulyb wrote:
至于优先权是否成立,这不是考试能考虑的,试题说明都清楚的告诉你了:不要对其中的信息质疑。优先权成立是肯定的。

我没有参加考试,但问了几个人,他们没有留意试题中是否有关于“优先权肯定成立”的表述。

如果确实没有这样的表述。作为被请求人质疑其证据力又何尝不可?优先权的概念不是一模一样,这是常识。那么请求人凭什么不举证其引用的内容确实不是新增的,而是在先申请确实已经记载的?

你可能说我吹毛求疵,那反过来想一下:

假设题目是这样的:本申请具有优先权,而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在本申请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之间,公布在本申请申请日以后。请求人用对比文件1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复审委的正解肯定是:对比文件1能否评价本申请新颖性,需要核实优先权以后才能确定,而请求人并没有对此核实。这种情况好像更多见,实务中也发生过。而上面的情况只是反方向的,无效程序中比较少见而已。

如果出题目的人这点都没有考虑到,下次最好换个人出题目。
waistcoat  注册会员 | 2007-11-5 19:46:24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loverworm wrote:
题目只说了真实性不用怀疑,但有效性值得怀疑,所以对优先权的有效性题目中没给出,据说是日本的优先权,此点值得探讨了。

首先:没看到优先权文件

其次:不知道是否是部分优先权

第三:证据的真实性不是其有效性的证明,我不否认对比文件1是真实的,但不代表对比文件1就是有效的,例如:只有一个公证员公证的证书原件是真实的,但不是有效的。

还是你的回复简洁易懂。
glacier  注册会员 | 2007-11-5 20:57:54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qq306 wrote: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公开日均晚于本申请,虽然有优先权,但是是日本的优先权,抵触申请要符合的条件是:他人、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申请是指向中国专利局的申请,因此它不是抵触申请。
当然这题出的有些怪,一般审查员会用那篇优先权文件作为对比文件的。
这里的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的。
饭桶  中级会员 | 2007-11-5 21:00:24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我没看见优先权日,遗憾!但愿别扣太多分!
glacier  注册会员 | 2007-11-5 21:01:01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waistcoat wrote:
再讲一遍:

silence说的基本是正解。若对比文件1不属于他人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情形,反过来说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则属于他人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情形。说到这里相信应该很清楚了。

对比文件1不具备证据力的理由不是日期的问题,而是请求人没有举证其引用的内容是否真的享有优先权。这里面还有核实优先权的问题,估计不少考生没有想到。

显然对比文件1并不一定所有的内容都曾经记载于其在先申请之中,又或者说对比文件1相对于其在先申请可以增加内容,甚至删除内容。此种情形之下应当核实其优先权。在下认为申请人依据22条提出的无效理由,应当举证其引用的对比文件1的内容确实已经记载于在先申请之中。
对比文件1是授权文本,应该推定为其享有优先权吧。
longfly  专利代理人 | 2007-11-5 21:11:54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对比文件1在日本公告授权在先,属于\"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应当为现有技术,不是抵触申请问题.新颖性,创造性均应考虑.
glacier  注册会员 | 2007-11-5 21:22:02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longfly wrote:
对比文件1在日本公告授权在先,属于\"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应当为现有技术,不是抵触申请问题.新颖性,创造性均应考虑.
“对比文件1在日本公告授权在先”,这是怎么看出来的
glacier  注册会员 | 2007-11-5 21:25:49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waistcoat wrote:
我没有参加考试,但问了几个人,他们没有留意试题中是否有关于“优先权肯定成立”的表述。

如果确实没有这样的表述。作为被请求人质疑其证据力又何尝不可?优先权的概念不是一模一样,这是常识。那么请求人凭什么不举证其引用的内容确实不是新增的,而是在先申请确实已经记载的?

你可能说我吹毛求疵,那反过来想一下:

假设题目是这样的:本申请具有优先权,而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在本申请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之间,公布在本申请申请日以后。请求人用对比文件1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复审委的正解肯定是:对比文件1能否评价本申请新颖性,需要核实优先权以后才能确定,而请求人并没有对此核实。这种情况好像更多见,实务中也发生过。而上面的情况只是反方向的,无效程序中比较少见而已。

如果出题目的人这点都没有考虑到,下次最好换个人出题目。
我觉得作为考题,不会要求考虑这么多的。那么紧张的时间,很多人连优先权日期都没看到,怎么还会考虑这么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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