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2007-11-5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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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公开日均晚于本申请,虽然有优先权,但是是日本的优先权,抵触申请要符合的条件是:他人、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申请是指向中国专利局的申请,因此它不是抵触申请。
当然这题出的有些怪,一般审查员会用那篇优先权文件作为对比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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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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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n2000  注册会员 | 2007-11-5 06:25:36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如果技术内容没有变化,属于抵触申请,如果有变化,那就要重新考虑了,就是需要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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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rnd  新手上路 | 2007-11-5 06:30:36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到底算不算抵触申请啊???
hcan2000  注册会员 | 2007-11-5 06:32:32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在考试中间我估计是算抵触申请了
yrnd  新手上路 | 2007-11-5 06:36:10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难道是:对比文件1不是现有技术,也不是抵触申请,因此,不能用来判断新颖性。。。。。。。。。。
yuxibin  中级会员 | 2007-11-5 06:39:26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同意楼主的看法,不过这篇文件不是首次申请的文件,按道理来说,如果主题与首次申请文件相同,且首次申请文件已公开,那么其构成现有文件应无疑.
heqiquan  新手上路 | 2007-11-5 09:07:09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见细则第10条,可知,除专利法28和42条外,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所以说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
silence  认证会员 | 2007-11-5 15:43:37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顶楼观点有误,优先权是哪里的没关系,因为巴黎公约中优先权的精华就是视为在优先权日在本国申请。
dxuewen  注册会员 | 2007-11-5 16:19:32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同志们,对比文件1的提供可算是国知局费尽了心机的,大家注意到没有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和公开日呢,它都是晚于所要无效案子的申请日的。在无效过程中的引证文件只能是引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出版的文献,而对比文件1不是,所以不能作为无效的引证文件,至于优先权的我想这正是出题人的高明之处,这个概念很让人麻痹的,大家都会认为由于优先权的存在而把对比文件1认为成现有技术。我认为如果无效请求人的对比文件1是日本的那件专利就没有问题了。而中国的这件是不可以的。
xiangbalao  注册会员 | 2007-11-5 16:33:49

Re: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

非常同意dxuewen的看法,阅读对比文件时我就看出来这个问题了,即对比文件1既不能用来判断新颖性、也不能判断创造性。即对比文件1不是现有技术,也不是抵触申请,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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