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和合同是阶层不同的概念,中国的“合同“实际上是契约行为,契约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例,本应该有共同的成立、生效、无效的要件,很可惜,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民事行为的无效要件,即民法58条规定的7种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无效要件,即合同法52条规定的5种无效合同。在合同法中,欺诈、胁迫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撤销、变更的,而非无效。因为合同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是特殊法,在实际运用中,还是优先适用合同法的。对于本题,BCD实际上都是合同,按照合同法,B是欺诈,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应属可撤销变更合同;C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不是效力待定,效力待定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见合同法47条);D中,16的甲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这个前提,只能把甲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这个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该题考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只能用民法通则58条。因此答案是BCD。如果考无效合同,只有C。
民事行为成立和生效要件至少涉及三个方面:人、标的和意思表示。但中国的民法中这三方面规定十分零散,导致适用起来很困难。盼望正在起草的民法典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学习民法不能仅看法条,一定要看基本理论,否则很难理顺里面的关系,个人推荐王泽鉴的书,虽然他是台湾的,但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大陆还是相通的,况且大陆的学者很推崇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