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这样理解:
“PCT申请的国际阶段提出初步审查的期限是:收到检索报告起3个月内,或者优先权日其22个月,以后者为准。” 为提出国际初审的最后期限。
主要针对进入不对《专利合作条约》第 22条第(1)款保留的国家而言,他们的进入国家阶段期限不管要不要求初步审查均为30个月,可以有宽限。这些国家占了成员国的大多数。
而“申请人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届满前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初步审查要求书。”主要是对《专利合作条约》第 22条第(1)款保留的国家而言,如果PCT申请人不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提起国际初步审查要求,该国际申请进入这些国家阶段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期20个月,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进入了。只有申请人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提起了国 际初步审查要求,进入这些国家阶段的期限就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
所以在没有确定要不要进入这几个保留的国家时,保险的做法就是早点提出初审要求,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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