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的撰写给出的答案增加了权力要求5~7三个从属权利要求。
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不是说“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原来的申请文件中只有4项权力要求,审查员只针对这四项权利要求指出缺陷,为什么答案却增加了权利要求?
审查指南中只有下面7种情况的修改是可以允许的,没有增加从属权利要求这条。
(1)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
(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
(4) 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5) 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
(6) 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
(7) 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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