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lge2005 wrote: 《专利代理实务》P958写到: “由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若己方的实施行为发生在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之日起两年之前,则可以以诉讼时效抗辩作为己方不侵权的理由”
too_late wrote: 1. 从法律法规的层次关系来说,如果《专利代理实务》和《专利法》规定真的有冲突,应该以《专利法》规定为准。 我手上现在没有《专利代理实务》一书,但是: 《专利代理实务》P958写到: “由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若己方的实施行为发生在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之日起两年之前,则可以以诉讼时效抗辩作为己方不侵权的理由”。 作为代理人,你“可以以诉讼时效抗辩作为己方不侵权的理由”,这仅仅是个诉讼应对的策略,但是并不保证法官或者相关处理机关就接受你的这个理由。是不是接受,还要看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另外,对方完全可以以专利法的规定来对抗你的理由。 2.至于“如果一个外国专利权人,在中国没固定居所和营业场所等的话,即使侵权产品在中国某个地方公开使用了,也很难得知其权益受到侵害吧。这样的话,很容易错过时效吧。” 那就是由“《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来平衡了。
coolge2005 wrote: 《专利代理实务》P958写到: “由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若己方的实施行为发生在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之日起两年之前,则可以以诉讼时效抗辩作为己方不侵权的理由” 但是,根据《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请问是不是有点矛盾?
too_late wrote: 1. 从法律法规的层次关系来说,如果《专利代理实务》和《专利法》规定真的有冲突,应该以《专利法》规定为准。
coolge2005 wrote: 如果一个外国专利权人,在中国没固定居所和营业场所等的话,即使侵权产品在中国某个地方公开使用了,也很难得知其权益受到侵害吧。这样的话,很容易错过时效吧。 家里亲戚在大钢铁公司工作,他说,德国人跟他们抱怨,中国那么大,我们很难知道在哪里对我们产品发生侵权。
too_late wrote: 2.至于“如果一个外国专利权人,在中国没固定居所和营业场所等的话,即使侵权产品在中国某个地方公开使用了,也很难得知其权益受到侵害吧。这样的话,很容易错过时效吧。” 那就是由“《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来平衡了。
laoqu wrote: 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仍会胜诉,但可能得不到赔偿。 所以,”以诉讼时效抗辩作为己方不侵权的理由“说法欠妥。
laoqu wrote: 我觉得《专利代理实务》这种说法有些不准确。 专利法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主旨是侵权赔偿的时效,不是判定是否侵权的时效。 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仍会胜诉,但可能得不到赔偿。 所以,”以诉讼时效抗辩作为己方不侵权的理由“说法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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