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关于侵权的(高手进,急),谢谢大家!
刘掌柜 wrote:
呵呵,大家的发言的主题基本上是:我没有办法,谁让你不付钱的!!!
本掌柜认为,在论坛如果能给出较具体的解决办法还是给出来好一点,当然,所以的观点仅供参考,发言人不负任何责任。如果都让大家提出具体的案件来,可能会泄露其公司机密了。
就这个案子而言,以现有的信息,我们假定楼主所说的案件事实均为准确。
那,本案本掌柜判断:不侵权。
案件中,其特征点在于:在上面(是在最顶上才算是“上面”,还是在物体的所有位置上均可,就要参考说明书来解释了)有开口,在下口敞开。
根据技术特征“在上面有开口”,如果解释为“所以表面上”则字面侵权不成立,但有可能会被适用等同原则。
根据技术特征“在下口敞开”来看,贵司产品下面为子弹形,是肯定没有开口的,所以字面侵权不成立,等同侵权也不成立,而多余指定原则现在基本上法院是不会适用的。
综合所有技术特征,本人认为,不侵权。
首先,没有办法的主要原因是案情不清。
其次,当事人咨询可以回答,合情合理。自己的劳动值钱,所以要收当事人的费用,反过来就就要免费咨询别人,对这样的人,不回复,合情又合理。
第三,先把别人说的好像唯利是图,自己却又不敢作出结论,这样不好。还是按社会规律做事,以平常心态看人吧,呵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