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关于侵权的(高手进,急),谢谢大家!

2007-10-18 02:26
655018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12-11 19:13:06

Re:关于侵权的(高手进,急),谢谢大家!

根本没有说是什么设备,干嘛用的;权利要求是啥?保护范围在哪?
侵权和创新性的判断差远了去了,根本都不搭界。

如果真要讨论,就要把专利和产品都摆出来看,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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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侵权的(高手进,急),谢谢大家!

支持楼上的观点,可以把专利和产品都介绍一下,才好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啊。
这样才能具体分析他们的专利是否能站住脚,有些专利自己写的就不好,怎么维权?
然后再拿你的产品和他们的专利从各个方面去具体分析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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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7-12-11 23:53:29

Re:关于侵权的(高手进,急),谢谢大家!

仅靠一点点信息,那是什么都解决不了的。一个案件的完整过程:
案由调查
商务调查
法律调查
策略制定
策略执行与反馈修订

就那么一点点信息,连案由都没说清楚,一大堆人就开始为人家制定策略…………你们真行。
在商务调查阶段,要判断成本,就像刘律师说的,要是几万块就搞定许可,还打官司干吗,吃饱撑的?打官司这空儿,产品可能在市场上已经被淘汰了。市场永远是专利的出发点。
辛巴跳  注册会员 | 2007-12-12 17:20:02

Re:关于侵权的(高手进,急),谢谢大家!

所以说,在这里讨论具体案子是没用的.
北溟之鲲  专利代理人 | 2007-12-12 17:52:44

Re:关于侵权的(高手进,急),谢谢大家!

我觉得,作为代理人或者律师,一遇到客户咨询就说无效有点不负责任,还没进行过检索,不知道这项专利的稳定性如何,怎么就能说要无效呢?正如刘立国律师所说,无效成本还是很高的。如果经过初步判断,对方专利权是比较稳定的,就不如采取其他措施了,不然最后无效不了,还得赠偿,白搭效费。
如果专利都能被无效,专利制度还有什么意义?作为代理人和律师,通过无效是可以挣钱,但长此以往,谁还申请专利?都没有专利了,还能无效什么?一样没饭吃。
北溟之鲲  专利代理人 | 2007-12-12 18:03:46

Re:关于侵权的(高手进,急),谢谢大家!

回楼主:由于你给出的条件过于简单,很难给你一个明确的答案。就算是你给出了很详细的信息,相信没有哪个律师敢绝对的侵权或绝对地不侵权,只能给你一个参考,说一旦发生纠纷,胜诉的可能有多大。
一个企业要发展,必须要创新,如果总在别人的技术上进行些简单改变,你只能跟在别人后面,永远超过不了别人。所以,建议楼主的公司研究一下那项专利技术存在的缺点,加以改进,也去申请自己的专利权,到时候就可以交叉许可以的方式获得实施权利,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这样做的周期会比较长,眼下呢,可以带全你的资料找个水平比较高,人品比较好的律师或代理人做一下初步分析,就算是付点咨询费,也比“乱投医”的好。在这里咨询你很难得到一个系统而有用的答案。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12-13 16:58:41

Re:关于侵权的(高手进,急),谢谢大家!

支持楼上。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等同特征,甚至说明书中的描述都密切相关的。不可能仅仅根据lz的简单说明就得出结论。比如,如果说明书中明确排除了lz公司的设计方案,就不会侵权。
还是赞同楼上的意见,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总是想靠免费过日子,不管是产品设计还是法律咨询,到头来吃亏的肯定是自己。
刘掌柜  注册会员 | 2007-12-17 19:50:03

Re:关于侵权的(高手进,急),谢谢大家!

呵呵,大家的发言的主题基本上是:我没有办法,谁让你不付钱的!!!
本掌柜认为,在论坛如果能给出较具体的解决办法还是给出来好一点,当然,所以的观点仅供参考,发言人不负任何责任。如果都让大家提出具体的案件来,可能会泄露其公司机密了。
就这个案子而言,以现有的信息,我们假定楼主所说的案件事实均为准确。
那,本案本掌柜判断:不侵权。
案件中,其特征点在于:在上面(是在最顶上才算是“上面”,还是在物体的所有位置上均可,就要参考说明书来解释了)有开口,在下口敞开。
根据技术特征“在上面有开口”,如果解释为“所以表面上”则字面侵权不成立,但有可能会被适用等同原则。
根据技术特征“在下口敞开”来看,贵司产品下面为子弹形,是肯定没有开口的,所以字面侵权不成立,等同侵权也不成立,而多余指定原则现在基本上法院是不会适用的。
综合所有技术特征,本人认为,不侵权。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12-17 21:32:55

Re:关于侵权的(高手进,急),谢谢大家!

刘掌柜 wrote:
呵呵,大家的发言的主题基本上是:我没有办法,谁让你不付钱的!!!
本掌柜认为,在论坛如果能给出较具体的解决办法还是给出来好一点,当然,所以的观点仅供参考,发言人不负任何责任。如果都让大家提出具体的案件来,可能会泄露其公司机密了。
就这个案子而言,以现有的信息,我们假定楼主所说的案件事实均为准确。
那,本案本掌柜判断:不侵权。
案件中,其特征点在于:在上面(是在最顶上才算是“上面”,还是在物体的所有位置上均可,就要参考说明书来解释了)有开口,在下口敞开。
根据技术特征“在上面有开口”,如果解释为“所以表面上”则字面侵权不成立,但有可能会被适用等同原则。
根据技术特征“在下口敞开”来看,贵司产品下面为子弹形,是肯定没有开口的,所以字面侵权不成立,等同侵权也不成立,而多余指定原则现在基本上法院是不会适用的。
综合所有技术特征,本人认为,不侵权。

首先,没有办法的主要原因是案情不清。
其次,当事人咨询可以回答,合情合理。自己的劳动值钱,所以要收当事人的费用,反过来就就要免费咨询别人,对这样的人,不回复,合情又合理。
第三,先把别人说的好像唯利是图,自己却又不敢作出结论,这样不好。还是按社会规律做事,以平常心态看人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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