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关于等同侵权,谢谢!(急)

2007-9-15 18:29
3873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2001)法释字第21号司法解释,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属于分解或者合并技术特征。所谓分解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的两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一项技术特征,合并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的一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两项技术特征。如果这种分解或者合并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并能够实现专利技术的积极效果,则应当确认等同侵权。
   
  一个专利的保护要点在保护一个物体上的孔,该孔的作用为流体的出口(作用A), 我们产品为了避开其保护范围,则用两个物体扣合,这样的还有一个方便清洗的作用(作用B).
      问题是:我们的产品是否等同侵权,非常感谢各位!
分享到 :
0 人收藏

5 个回复

倒序浏览
正在路上  注册会员 | 2007-9-15 18:42:42

Re:关于等同侵权,谢谢!(急)

这个我认为是不同的技术方案,
你所述的方案的功能不一样,具体的结构也不一样,效果也不一样
广告位说明
laiwa_1983  新手上路 | 2007-9-15 18:50:21

Re:关于等同侵权,谢谢!(急)

谢谢楼上的,不过我们法务部的人员认为:我们的两个物体之间扣合后的间隙等同孔.我们产品的两个物体之间的间隙也有作为流体的出口的作用.
相闻  中级会员 | 2007-9-15 19:00:16

Re:关于等同侵权,谢谢!(急)

这种问题很难有确切答案。

我个人理解,专利里2个特征对应你产品里的一个特征,一般地说有可能抗辩等同侵权;反之则不能抗辩。

你的情况似乎属于后者。而且这样的改动似乎连“规避设计”(design-around)都难算上。
正在路上  注册会员 | 2007-9-15 19:07:54

Re:关于等同侵权,谢谢!(急)

这样呀.缝隙也可以做孔,有孔的功能!
应该属于改进.如果人家专利成立,你会有侵权嫌疑.
但如果你方案的专利性成立,应该可以申请专利.
silence  认证会员 | 2007-9-15 19:42:59

Re:关于等同侵权,谢谢!(急)

像台湾公司的工作方式,F玩这套。

     你的规避设计没有任何作用,你的那个什么用两个物体扣合作个隙,就是具有一百个功能,只要还有作为出口的作用,就还是个孔的下位概念(至少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