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inson  注册会员 | 2007-10-24 22:40:20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哎哟,这点事也能争个不可开交~~

拉里的意见是错的,三十三条规定的超范围,就是不能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以权书范围小于说明书范围为前提)。主动修改能扩大些许范围,只要不超出说明书记载,被动修改就完全不能扩大了,理由确实是因为会增加审查员审查负担……虽然不得不认同,但还是很鄙视这种官宦作风的:)
广告位说明
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7-10-25 01:49:33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广告位说明
robinson  注册会员 | 2007-10-25 17:56:37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不过我在想,如果由于审查员的错误,对超范围的修改也授予了专利权,那么以后我能否以这个为理由把该专利无效掉呢?既然解文武案子中他的答一通的词儿都能作为判案依据,那审查员的错误审查和授权是否也能成为无效的理由呢?

最近睡的少,脑子发蒙,对上述问题懒得多想,希望哪位头脑清晰的大侠给分析分析呗:)よろしくお願いしま~す
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10-25 20:05:27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robinson wrote:
哎哟,这点事也能争个不可开交~~

拉里的意见是对的,三十三条规定的超范围,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不能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二是不能超出原始权书的范围。不管主动修改还是被动修改,从独权里删特征导致范围扩大都不会被允许。

优先权要求费并不贵,能弥补这么大一个损失,已经相当值了。所谓重新提交申请的意见不可取,任何时间点的争论都不能放松的,因为可能直接导致你的技术无法授权。

另外,这个修改跟审查员是否需要另做工作没有任何关系,主要涉及到你原始公开的范围,这个范围是针对社会大众的,人们要看着你这个公开的权书来琢磨怎么避开你的专利,有个公信力的问题,跟审查员是否重复工作有什么关系?这个社会契约是专利权人跟社会所有相对人的契约,审查员和代理人都只是工具而已,不要把审查员当成权利的赋予者。

另,实务中也许有审查员会接受这种修改,但肯定不是合法合理的,只能是天上掉馅饼砸着你了。

是啊,这点事也能争个不可开交。

按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 修改的要求”一节,\"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即,至少在主动修改时,超不超范围只有一层意思,没有不能超出原专利保护范围的意思。在被动修改时要考虑审查员的检索问题。前面良心代理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以前也问过审查员,主动修改时可以扩大,被动修改时不可以。
专利门  高级会员 | 2007-10-25 20:30:25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关键是“超范围”的定义
robinson  注册会员 | 2007-10-25 23:35:27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拉里 wrote:
审查指南243-246页看看不允许的增加和不允许的删除都包括什么,特别提醒你一点,特别是不允许的删除(1)从独立权利要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
  还有244页的例1你也可以看看,那个修改就是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一边开口到至少在一边开口,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由上可知,下面那段“不能允许的修改”,是在修改满足三十三条的基础上说的,也就是说,虽然没超过三十三条的范围,但仍然不能被接受,原因就仅仅是由于给审查员增加了审查负担~~
吉祥三宝  注册会员 | 2007-10-30 21:10:11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就我已经被授权的专利申请(2年前授权)的经验来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算整个的范围,其中的内容是可以相互调整的。权书中有些过于具体的限制也可以删除,甚至在说明书中也不出现。所谓披露内容的概念,应该按照全部申请和复审过程披露的每一阶段的文件内容的总和计算。当然,首次披露的内容在后面是不可能被超越的,但是完全可以缩小。
  所以,提交专利申请的概念应该在说明书中尽可能的多写,以便日后对权书作调整。
luckyray  新手上路 | 2007-10-31 21:56:14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当然可以。

细则第53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
(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robinson wrote:
不过我在想,如果由于审查员的错误,对超范围的修改也授予了专利权,那么以后我能否以这个为理由把该专利无效掉呢?既然解文武案子中他的答一通的词儿都能作为判案依据,那审查员的错误审查和授权是否也能成为无效的理由呢?

最近睡的少,脑子发蒙,对上述问题懒得多想,希望哪位头脑清晰的大侠给分析分析呗:)よろしくお願いしま~す
tongtiejun  新手上路 | 2007-11-1 00:49:40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实用新型专利修改被驳回怎么办?
能否主动撤销原申请,然后按照新的修改方案重新申请?

1。小弟于2007年4月26日申请了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交了。
2。2007年6月14日寄过一次补正书。只补正了几个字,没有大修改。
3。2007年6月24日,觉得原设计不妥,又寄了一次补正书,这次做了大修改。
4。最近打电话专利局服务热线,得知专利局只登记6月14日的补正书。(6月24日的补正书没有登记,也没有发文通知我为什么不登记)
5。小弟想按照6月24日的补正书申请实用新型,请问我该怎么办?
zjczf  新手上路 | 2007-11-13 05:06:07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马龙 wrote:
由于扩大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你的修改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被审查员接受。重新递交申请为好,这样更有把握得到一个宽的保护范围,必要的话可以提优先权。

不懂不要乱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hjyang

积分: 帖子: 精华:

楼主热帖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