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5 20:31:11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拉里 wrote:
主动修改不可以超范围,超范围第一是超公开范围,第二是不能超出原专利保护范围,是两层意思,好好看看法33条再说,另外主动修改是提出实质审查申请之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和进入实审不是一码事

这里牵扯到对法33条的理解,按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 修改的要求”一节,\"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即超不超范围只有一层意思,没有不能超出原专利保护范围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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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里  中级会员 | 2007-10-15 21:38:32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审查指南243-246页看看不允许的增加和不允许的删除都包括什么,特别提醒你一点,特别是不允许的删除(1)从独立权利要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
  还有244页的例1你也可以看看,那个修改就是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一边开口到至少在一边开口,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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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5 21:45:30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呵呵,拉里,你好厉害啊,都会移花接木了,呵呵:)
对你为了lz的利益积极辩论的精神表示赞赏:)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5 21:47:01

如何处理?

想飞的水 wrote:
我也觉得是没有办法修改的,除非你删掉该特征以后的技术方案明确地在说明书中有文字记载,否则从技术方案角度来说是超范围的,虽然技术特征都有记载。
另外超范围和支持与否没有联系。

对于你说的情况在我上边的帖子里已经明确的提出了。
George  中级会员 | 2007-10-15 22:04:04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坛子里可是鱼龙汇杂,有的观点完全是外行,重要的案子还是请教专业人士,不可偏听偏信
拉里  中级会员 | 2007-10-15 22:11:01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第一次提交文件中的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正常情况下都会被审查员定义为必要技术特征,对啊你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怎么写进独立权利要求里去的.你怎么说服审查员改变这个观点呢?移花接木,呵呵等你真正面对这种答通就知道了,跟审查员解释那个技术特征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很不容易.取信度很低``````第一印象非常关键,而且独立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这个几乎是全体默认的,只能是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可不是独立权利要求有必要技术特征以外的东西.从属权利要求要是还能放你一马那独立权利要求我还真没见过这种案例呢,要不楼上拿个出来看看?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6 00:25:49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看来还是没明白“移花接木”四个字的真正含义:)
请教一下:
实质审查开始前的主动修改和实质审查过程的被动修改是一回事吗?

辩论非必要技术特征和提取新权利要求是一回事吗?

牛和马是一回事吗?呵呵:)
silence  认证会员 | 2007-10-16 02:23:11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有人真是瞎出主意,拉里说的国内优先权的方案没问题。

指南一知半解的选手,怎么就敢出主意呢?
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6 06:05:08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前面已经有一位审查员给出结论了,还有没有更多的审查员关注这个问题?请予赐教。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6 16:28:23

Re:请各位赐教,刚提交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保护过窄 如何处理?

好像有好几个人说瞎出主意了奥:)
可是好像很少有人拿依据说话呢?!

大家都把依据说一下行吗?
lz的问题可以有两种解决办法:
1. 在实质审查前进行主动修改。
依据: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细则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解释如下(请部分人注意阅读以区分两种修改的差别):
修改分为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
申请人主动提出的修改,在满足不超范围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调整。
申请人按照审查意见进行的被动修改,只能是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不能随意对权利要求进行调整(删除技术特征、重新提取独立权利要求等),且得满足不超范围的要求。

2. 要求优先权,重新提出申请。
依据:
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享有本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2)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在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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