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说的有对有错,总结并补充如下:
1 检索报告出具部门: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其会转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检索报告只能做一次,复核后除非复核的事实、理由、证据发生更改;
2 检索报告目前不必加急,国知局,尤其是审协的流程较快;
3 检索报告的结论并不一定说明专利权稳定,侵权人可采取其他对比文件(很少有人采用检索报告未能影响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来无效;
4 检索报告不是受理立案条件,但是法官在无效时中止审理的依据,若法官能够有把握确认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可不中止(即所谓的人为因素);
5 关于时效,持续侵权的情况下,一是确认侵权为诉请的时效,这个可以超过两年,二是赔偿诉请的时效,有胜诉权的为起诉日倒退两年,对方要主动赔偿不受此限,以实际交付为准;
6 即使经历了无效程序,也不代表专利权稳定,可变更事实、证据再提起无效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