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fo  注册会员 | 2007-10-9 04:38:47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dingdong97 wrote:
实用新型案件,提起侵权之诉,必须有检索报告证明不丧失三性.这是必备条件.

而且,由于专利诉讼是非常专业的诉讼,建议还是聘请专业律师代理.

当然,如果真的连检索报告费用都支付困难的话,就不必了.

这位律师朋友不要误导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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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fo  注册会员 | 2007-10-9 05:01:39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lawren wrote:
专利侵权诉讼案的实际操作中一般不会有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因在于,按目前的取证作法,大部分情况下,一旦举证成功,时效要件就满足了……,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时效也会很有作用,比如计算实际损失时。
使用实用新型专利起诉时,法院一般会要求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这虽然不是立案要求,但如果没有对您有利的检索报告,只要被告在答辩期间提起专利无效宣告,侵权案就会立刻中止,而这对您是不利的。
不知我解释的是否清楚,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与我联系(联系方式我已用悄悄话告之),或者直接委托我所办理。

如果你是主审法官,没有对原告有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被告在答辩期内提起无效宣告,你就会立即中止吗?
要不要考虑原告举证期限是否届满?
开庭后再决定是否中止,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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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b1020  注册会员 | 2007-10-9 06:19:07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说的很热闹了,简单补充一句: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官费2400元,基本就是一个实审费,专利局还真有意思,定这个价,比实审费你100元,效力没有发明高,工作没有实审多,收钱到不少。
       而且只这个2400元的检索报告还能起一点作用,其它乱七入槽的检索还有很多,但都是不管用的。检索报告在诉讼中有没有效力,关键是检索报告对专利性的评价或判断;若没有专利性,打官司也会被无效掉。
       若想有把握诉讼胜讼,就做个检索,至少做到心中有数;
      若想省钱,就直接起诉,让对方提无效,对方出钱;若过了无效,比发明的专利权还稳定;若被无效,说明本身就不该有专利权,直接结案了事。
拉里  中级会员 | 2007-10-9 22:13:14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看看你自己的专利是不是坚挺在说吧,现在专利能拿出来经的住无效的可没几个,上次也一老总,让我们去,摆了一大堆资料说别人侵犯他的专利权了.结果我们一看专利是个垃圾,写的P嘛不是,什么证据都没用还告侵权呢
helz_heq  注册会员 | 2007-10-9 23:15:48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明确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从上面的讨论情况来看,有些朋友的这一概念可能还不够清楚。
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7-10-10 03:03:52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谢谢helz_heq ,终于找到依据了!
不过这条规定挺缺德,实用新型这种专利形式还有屁用啊?不如直接申请发明算了
orfo  注册会员 | 2007-10-10 03:46:40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helz_heq wrot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明确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从上面的讨论情况来看,有些朋友的这一概念可能还不够清楚。

这位朋友比最高院还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11月13日?[2001]民三函字第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9号《关于出具检索报告是否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条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主要针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中止诉讼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该司法解释所称“应当”,意在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以防过于宽松而使之失去意义。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
拉里  中级会员 | 2007-10-10 18:42:45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我还真走过一个没检索报告,但侵权诉讼没中止的.耍了猫腻了,侵权诉讼一般都是在侵权发生地进行的,所以关于\"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真正实施的可钻空子程度很大,使点钱法官就可以不看这条,如果侵权发生地在北京那当然不成,问题大家可以看看现在真正侵权的案子没几个在北京中院或高院审理的.大部分都是地方法院,只有无效才拿到北京来干.所以检索报告这个东西只是个附带,别指望这条帮你打赢或者在整个诉讼期间占有有利的位置
helz_heq  注册会员 | 2007-10-10 21:57:47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orfo wrote:
这位朋友比最高院还高。
在自己还没搞明白前,不要轻下结论,说别人是否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11月13日?[2001]民三函字第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9号《关于出具检索报告是否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条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主要针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中止诉讼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该司法解释所称“应当”,意在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以防过于宽松而使之失去意义。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
谢谢orfo的回答,受益匪浅!看来最高院的某一规定也不能全信,“应当”并不完全等于“必须”。顺便请教一下:在哪儿可以找到或随时追踪这类解释或答复,以便能够做到准确地用在后的答复修正在前的法规或解释什么的?
X211A001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0-12 19:06:01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对于已接到专利授权通知但还没有接到专利证书的情况,要求做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检索,刚才问过专利代理人,说可以到\"国家专利检索中心\"检索,但检索中心的人说打官司要到“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做检索,但我公司的专利代理人说“专利检索中心”出具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也可以,现在请教各位,法院对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有没有要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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