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克枫律师  中级会员 | 2007-10-12 23:20:25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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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7-10-14 20:15:39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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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克枫律师  中级会员 | 2007-10-15 17:30:10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多辩论,这样能力会共同提高。
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7-10-15 18:41:18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根据以上回帖,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诉讼中可以提交检索报告,但是如果没有检索报告,并不意味着一定输掉官司。为此,对各种情况做如下细分,希望大家补充。

1、专利权人经济能力有限,可能“2400+代理费”就花掉当事人几个月辛劳所得,这种情况下应尽可能省去检索报告。
2、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信心“十”足,相信世界独一无二,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决定省去检索报告。
3、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信心“不”足,最好提供检索报告。
4、专利权人财大气粗,为了保证诉讼效率,避免不必要的暗箱操作,最好提供检索报告。
5、专利权人仅仅为了折腾对方,扰乱对手经营,这种情况,可以省去检索报告,而此时按照通常惯例,会迫使对方提出无效宣告,从而增加对手在时间、精力以及费用上的负担。
(此情况的前提在于,目前我国的经济罚以补偿性为主,最多专利权人赔偿有限损失,而迫使对手耗费的精力损失往往无法得到赔偿。尽管专利法正在修改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但由于法律在经济罚方面的缺陷,确实无法避免。这是我主观的推断,请高手评析。)
6、已经经过无效宣告的专利权人,无需再提供检索报告

其他情况请补充。
拉里  中级会员 | 2007-10-15 18:59:23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呵呵那个律师的观点我基本赞同,不过话说太绝也不成,毕竟法律上对不出示这个报告的后果没有明确,只是说法官应该让专利权人出示报告.实际侵权地审理的地方人民法院自由裁定程度很宽,说白了你给不给报告完全看你有没有关系,如果整个专利纠纷是某一方准备很久的话,那这条没什么意义,多少都会跟上面打招呼的,当然名义上不出示报告的话,当无效案提出的时候,侵权诉讼应该中止.记住是应该```````不是必须.
X211A001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0-15 19:07:50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请各位高手,能否帮我解答以下问题:
     对于已接到专利授权通知但还没有接到专利证书的情况,要求做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检索,刚才问过专利代理人,说可以到\"国家专利检索中心\"检索,但检索中心的人说打官司要到“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做检索,但我公司的专利代理人说“专利检索中心”出具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也可以,现在请教各位,法院对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有没有要求,谢谢!
拉里  中级会员 | 2007-10-15 19:25:25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这个代表现在国知局也害怕做这个检索了呵呵开始相互推责任啦.不过法院是没啥要求的,不过是看上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章,下次做检索报告前聪明点呵呵别说你是做诉讼用的,那样你得不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章的.就说你自己想做检索,谈判用的就得了.呵呵小经验.现在国知局单独成立这个部门就是想把诉讼成败的这个报告划到与自己无关的地域里去,别上这个当,哥们
姚克枫律师  中级会员 | 2007-10-17 19:19:33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dingdong97  专利代理人 | 2007-10-23 02:44:38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orfo wrote:
这位朋友比最高院还高。
在自己还没搞明白前,不要轻下结论,说别人是否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11月13日?[2001]民三函字第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9号《关于出具检索报告是否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条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主要针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中止诉讼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该司法解释所称“应当”,意在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以防过于宽松而使之失去意义。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

学习了.
白手  注册会员 | 2007-10-26 06:36:48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归纳学习一下楼上各位观点:
1  按现在的规定,真正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只能做一次,而不是多次,然后挑最有利的(前段时间果汁局为实用新型检索专门搞了个意见征求);
2  检索好像可以做一般的或加急的,价格不同,具体多少忘了;
3  检索报告的结论那是。。。相当的凑合。。因此,对其结论基本上别报太大希望;
4  检索报告不是受理立案条件;
5  如果没有检索报告,或者经历过无效,一般法院都中止,当然人为因素除外;
6  关于时效,持续侵权的情况下,一是确认侵权为诉请的时效,这个可以超过两年,二是赔偿诉请的时效,有胜诉权的为起诉日倒退两年,对方要主动给你不受此限。。。
7  关于展出的宣传品,可以主张此时尚不清楚具体结构,无法判断是否侵权,将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的时间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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