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专利诉讼的失效是否是两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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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talonline  注册会员 | 2007-10-6 17:34:54

Re:关于专利侵权

侵权之诉是一项民事诉讼权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所以,你随时可以起诉,立法为了防治权利滥用和节约司法资源,于是规定了诉讼时效,在专利侵权之诉中,诉讼时效为两年。由于一些专利侵权具有特需的地方,可能会存在持续侵权,比如说制造,销售,进口等环节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都会存在持续侵权现象。那么这样,对于时效中“两年”的理解就是,从侵权开始到起诉时不足两年的,按两年算,对于侵权的期间远远超过两年的,法院保护的是从起诉时追溯两年,超过两年的被侵害的权利不予保护。当然,对方当事人愿意主动给你方赔偿,是另外一回事,只是你们在起诉书中有关于请求赔偿两年前的请求,不具备胜诉权,对方可以用超过诉讼时效来对抗你方的请求而已。不管是过多少年,都可以起诉,起诉是你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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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11A001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0-6 17:52:09

Re:关于专利侵权

我是从今年的展览会上发现对方的产品样本,当时对方没有产品展出,侵权的两年时间是否从那时算;另外,别人都说实用新型的法律效力不稳定,是否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一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更可靠些,谢谢
lawren  新手上路 | 2007-10-7 05:32:08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案的实际操作中一般不会有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因在于,按目前的取证作法,大部分情况下,一旦举证成功,时效要件就满足了……,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时效也会很有作用,比如计算实际损失时。
使用实用新型专利起诉时,法院一般会要求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这虽然不是立案要求,但如果没有对您有利的检索报告,只要被告在答辩期间提起专利无效宣告,侵权案就会立刻中止,而这对您是不利的。
不知我解释的是否清楚,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与我联系(联系方式我已用悄悄话告之),或者直接委托我所办理。
X211A001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0-7 15:33:15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非常感谢!
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7-10-8 06:39:03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lawren 帮忙解答一下我理解不了的一点:
有了专利检索报告,对方提起专利无效就不中止诉讼吗?

我没经历过诉讼,不过,我朴素的意识认为:
专利检索报告不提供也罢,因为发生费用!!不如等对方提无效,你就不用花钱了。如果对方不提无效,你们的权利就确定了,更不需要检索报告。
此外,如果检索报告的结论对贵公司不利,贵公司准备怎么做?
从另一角度说,有了检索报告,可以为你的官司加一点保险!主要看贵公司的实力以及希望如何操作。

lawren的解释非常清楚,有疑问与lawren联系吧
maoym  注册会员 | 2007-10-8 06:42:22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法院可以根据检索报告决定是否中止诉讼

这个在司法解释中有详细说明,可以参考
George  中级会员 | 2007-10-8 17:09:00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外观和实用新型侵权诉讼,有无效请求时,一般都会中止(除非已经过类似的无效程序)

起诉前,最好准备好检索报告,以免耽误诉讼程序

假如连检索报告费用都有困难支付的话,还是别打官司了
dingdong97  专利代理人 | 2007-10-8 23:02:50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实用新型案件,提起侵权之诉,必须有检索报告证明不丧失三性.这是必备条件.

而且,由于专利诉讼是非常专业的诉讼,建议还是聘请专业律师代理.

当然,如果真的连检索报告费用都支付困难的话,就不必了.
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7-10-9 04:23:51

Re:对方产品侵权我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诉讼

请问dingdong97 大律师,没有检索报告,法院就会判专利权人输官司吗?这有根据吗?

至于检索报告,毕竟要至少花700元,楼上的律师兄弟是否应该为当事人考虑一下,能省就省。否则只能说现在的律师都tm太没道德了!根本就不为当事人考虑利益问题。有钱也没必要乱花,用在刀刃上,才能体现一名好律师的水平!!

我看到了maoym 说的那个司法解释,其前提是“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权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而且是“可以”不中止审理。但这需要人为判断,我猜测,除非工作做得“到位”,否则,正如George 所说的,法院一般会中止审理。

此外,还存在如下情况:
“对于申请作出检索报告的次数法律没有规定,以致于在有的案件中发现实用新型权利人曾多次申请作出检索报告,并最后出具对自己有利的那份检索报告。”
因此,检索报告也就是一个普通的证据,并不能起到关键作用

我的意见仍是,检索报告可有可无,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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