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且不考虑实际,仅从考试来说,如果案例中存在多个技术问题,该如何选择独权?
吴观乐的“撰写案例剖析”,这本书中多个案例都存在多个技术问题:
1 参照第二部分易拉罐的例子,技术问题有三,分别是:a 避免封闭片上的灰尘掉入罐内,b 打开后封闭片不会从顶盖脱落 c打开封闭片需要较大用力。现有技术解决了b问题。参照P87的分析,a和c中,解决a问题的技术方案较简单,应该选择保护范围较宽的技术问题a作为独权的技术方案。
疑问:为什么技术方案简单,其保护范围就较宽呢?有什么依据?
2 参照第二部分浇铸阀门例子,技术问题有三:a 更精确控制金属熔液流量,b 提高转子抗扭强度, c 控制熔液均匀从浇包流入铸模。 现有技术解决a问题。 参照P108分析,b问题提高转子抗扭强度比问题c重要,所以应选择b为独权的技术方案。
疑问:是从实施效果来选择着重保护的技术方案么?
3 参照第二部分密封气环例子,技术问题有四:a 密封气环开口出漏气, b 气缸壁与密封气环间的磨损, c 运行过程中的密封问题,d 气环密封面的磨损问题。 现有技术解决a问题。 P130说,发明三个实施例能共同解决的是b问题,所以把b问题作为独权。
从上面三个例子看,似乎在有多个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书里给出的三种原则来撰写独权,形式上是有单一性的。 考试的时候按照这些写法,是否能够得分的?
但是从保护范围上来说,列为从属的技术方案1c、2c、3c、3d都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
觉得这种撰写思路不是考虑怎么获得最大保护,而是怎么样把给出的实施例都包括进去。不是很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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