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功能性限定的疑问

2007-9-17 23:18
80759
请教杨老师如下问题:
指南G2-2-3.2.1对于功能性限定是这么写的:

(1)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条件:

“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的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

(2) 功能性限定包括的范围: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可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3)哪种情况下功能性限定得不到支持: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的功能性限定”   这是否要求审查员或者无效请求人举证?

在这段话中,“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是不是就等同于“达到相同的功能”?

既然根据(2)功能性限定包括了所有实现该功能的方式,怎么可能一部分方式无法“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呢?

例如一种“刀把是能够容纳刀刃的容器”,既然把所有实现该功能的方式都包括在内,怎么可能举出反例来说明该功能限定得不到支持呢?

因此,如果真的要说专利文本中不应当使用功能性限定,是否只有从“可使用功能性限定的条件”入手,用该技术特征可以用结构特征来表示,以说明其不应该用“功能性限定”来描述?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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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倒序浏览
chunfeng  注册会员 | 2007-9-18 03:55:43

Re:功能性限定的疑问

容纳刀刃的方式可以有部分容纳或全部容纳等多种方式,如果前面提到的技术问题是:为了防止刀露在外面有危险,那么部分容纳的方式就不合适。
呵呵,只是针对你的这个例子胡乱猜想了一下,不知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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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ov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9-18 06:47:28

Re:功能性限定的疑问

呵呵,转战到这里了

关于这段文字我是这样理解的,供参考:
首先,如欲使用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则应满足(2)所表述的要求;
其次,讲述了在实审中如何审查功能性限定在说明书中的支持,这里举了两种不得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情况,以原文中的“或者”为界,前者是指使用功能性限定试图覆盖说明书中未提及的其他替代方式;后者(即(3))是指该功能性限定不能解决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

因此,就不应该出现这样的疑问:既然(2),怎么(3)?

就上例而言,刀把中有一个能够接纳刀片的空腔,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功能性限定;但是,一种使刀片不露在外面的结构,是一个过于宽泛的功能性限定,因为你可以找到一个说明书中未提及的实施方式,以使得刀片不露在外面。

over
annainblue  注册会员 | 2007-9-18 20:41:33

Re:功能性限定的疑问

列举具体的例子:

经典案例“便携式牙刷”,其中权1中说“牙刷本体与该盒体之间为活动连接”。
该“活动连接”是不是功能限定? 是。
本领域技术人员现怀疑“活动连接”的其中一种方式:“用链条连接”不能实现技术效果。理由是,虽然链条可以使牙刷本体活动旋转,但不能使牙刷本体与盒体连接形成刚性结构,无法使使用者握住盒体刷牙。
则,证明该“活动连接”得不到充分的支持,不能使用这种概括方式。

这种证明思路是指南的意思么?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jjov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9-18 21:03:16

Re:功能性限定的疑问

annainblue wrote:
列举具体的例子:

经典案例“便携式牙刷”,其中权1中说“牙刷本体与该盒体之间为活动连接”。
该“活动连接”是不是功能限定? 是。
本领域技术人员现怀疑“活动连接”的其中一种方式:“用链条连接”不能实现技术效果。理由是,虽然链条可以使牙刷本体活动旋转,但不能使牙刷本体与盒体连接形成刚性结构,无法使使用者握住盒体刷牙。
则,证明该“活动连接”得不到充分的支持,不能使用这种概括方式。

这种证明思路是指南的意思么?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正解
annainblue  注册会员 | 2007-9-18 21:23:50

Re:功能性限定的疑问

上面列举的是功能和效果不对等的情况。

试问,将上述功能性限定修改为“牙刷本体与该盒体之间为刚性的活动连接”,
还能举出反例来么?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9-19 00:34:31

Re:功能性限定的疑问

annainblue wrote:在这段话中,“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是不是就等同于“达到相同的功能”?
功能性限定包括了所有实现该功能的方式,怎么可能一部分方式无法“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呢?
有功能未必能达到效果
annainblue wrote:
例如一种“刀把是能够容纳刀刃的容器”,既然把所有实现该功能的方式都包括在内,怎么可能举出反例来说明该功能限定得不到支持呢?
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
不需要反例。
annainblue wrote:如果真的要说专利文本中不应当使用功能性限定,是否只有从“可使用功能性限定的条件”入手,用该技术特征可以用结构特征来表示,以说明其不应该用“功能性限定”来描述?
功能性限定是允许的,如果产品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不能转变成具体的结构特征
;反而是不允许的。
贴主看书仔细,就是自己绕进去了。
jjov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9-19 00:48:18

Re:功能性限定的疑问

annainblue wrote:
上面列举的是功能和效果不对等的情况。

试问,将上述功能性限定修改为“牙刷本体与该盒体之间为刚性的活动连接”,
还能举出反例来么?
如果要否定这样的功能性限定,按照指南的要求,可以参照两个思路分别讨论:
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推知该功能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方式能完成。这里,举例,存在一种连接结构,能够实现“牙刷本体与该盒体之间为刚性的活动连接”,但是,该结构在说明书中未有记载,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给简单推知可以通过该结构实现“牙刷本体与该盒体之间为刚性的活动连接”。

2、该功能限定包含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且实现技术效果的实现方式,这里,举例,一种连接结构,能够实现“牙刷本体与该盒体之间为刚性的活动连接”,但是存在其他技术难题。

1、2所述范例均会导致故“牙刷本体与该盒体之间为刚性的活动连接”得不到支持。

还是觉得有些抽象,您就勉为其难试着理解吧,呵呵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19 03:51:40

Re:功能性限定的疑问

你好,

从上海回来后有不少事情需要处理,所以抱歉没能及时回复。

看了colinmentor、jjove、chunfeng 等网友的回复,在大家的回复中已经基本上说明了对此问题的认识。

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并不能等于该权利要求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否则这种限定就会被认为是“纯功能限定”,而不能被允许的。因此“达到相同的功能”并不能等同于“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正因为两者并不相同,所以当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时,该功能限定将被认为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不能使用。这时是需要举证说明的。

对于“刀把是能够容纳刀刃的容器 ”的例子:如果发明(或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要实现“刀把是可以容纳刀刃的容器”,那么将会因为其是一种纯功能限定而不能被允许。如果发明(或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其它问题,那么上述的功能限定一般情况下是允许使用的。



annainblue wrote:
请教杨老师如下问题:
指南G2-2-3.2.1对于功能性限定是这么写的:

(1)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条件:

“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的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

(2) 功能性限定包括的范围: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可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3)哪种情况下功能性限定得不到支持: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的功能性限定”   这是否要求审查员或者无效请求人举证?

在这段话中,“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是不是就等同于“达到相同的功能”?

既然根据(2)功能性限定包括了所有实现该功能的方式,怎么可能一部分方式无法“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呢?

例如一种“刀把是能够容纳刀刃的容器”,既然把所有实现该功能的方式都包括在内,怎么可能举出反例来说明该功能限定得不到支持呢?

因此,如果真的要说专利文本中不应当使用功能性限定,是否只有从“可使用功能性限定的条件”入手,用该技术特征可以用结构特征来表示,以说明其不应该用“功能性限定”来描述?

非常感谢!
annainblue  注册会员 | 2007-9-19 16:35:47

Re:功能性限定的疑问

多谢杨老师,多谢colinmentor、jjove、chunfeng 的答复,
我在实践中继续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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