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优先权时,不必考虑在先首次申请的状态,只要符合期限、申请人资格等要求,不论在先申请是否被撤回都可以被要求优先权。
annainblue wrote:
杨老师您好,
G 2-3-4.2.4 中第(5)条有:
继中国首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间,申请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中国首次申请中仅记载技术方案A1;第一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和A2,其中A1已享有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和A3。
对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其中方案A2可以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A1,由于该第一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已享有优先权,因而不能在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还可要求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请问,当第一件在后申请要求首次申请A1作为优先权时,首次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怎么可能还作为第二件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