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于A的理由还可以有很多种,比如可以辩称也许消费者只是把方便面中的面饼拿去做阳春面,或者消费者只是拿肉酱包做汤。按照这种理解,基本上没有什么专用品,夸张一点还能说,手机不一定要拿来打电话,可以作为自卫工具;硬盘不一定要用来存数据,可以砸开来当镜子使用。因此我个人的观点是所谓专用应该是基于一般性的和常识性的认知,而不是绝对的和理论上的认知。
B.这只能说明这些材料能够成为实施专利方法的材料而已,并不能证明是专用的。可能在论述主观故意上有一定的作用。
D. 这种情况很显然嘛,好像不用讨论吧,有疑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