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进行的规避性修改的问题

2007-8-22 18:11
471910
dikel  注册会员 | 2007-10-23 00:32:58

Re: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进行的规避性修改的问题

个人认为是不可以的。
修改的重要原则是”不超过原说明说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保护范围“

修改权利要求之后导致扩权,虽然扩权部分在说明书有记载,但是这种修改仍然超过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记载的范围。33条并不单单指不超过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还包括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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