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子站讯 日前,武汉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了《2015年武汉市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这十个案件是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武汉海关处理和报送的案例中遴选出来的具有典型意义和较大的社会影响的案件。 十大案件分别是:章某侵犯著作权案;杨某、闫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诉熊克生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武汉超级玩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岸区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武昌区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案;黄陂区某糖果经营部销售假冒商品案;陈某与武汉某塑料厂、武汉某塑料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十堰嘉欣远达工贸有限公司出口“CUMMINS”气阀油封案。十个案件中,涉及专利案件1件,商标案件6件,著作权案件2件,商业秘密案件1件;其中有些是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给予打击。(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一、章某侵犯著作权案 2014年2月13日,武汉市及洪山区文化市场执法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捣毁了位于洪山区某居民楼内的盗版图书批销窝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章某,查获盗版高等学校教材、教辅类图书24017册。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认定,24017册出版物复制品均为侵权复制品。2015年4月21日和6月15日,江岸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以侵犯著作权罪(未遂)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涉案侵权复制品,予以没收。 点评: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在案件侦办和移送中,体现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执法、协同查处案件的新要求,是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二、杨某、闫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利德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的“格雷母线定位设备”广泛用于钢铁、港口等行业。杨某和闫某原分别为武汉利德公司的销售经理和技术骨干,两人于2012年相继离职后,利用闫某在武汉利德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技术,以及杨某掌握的销售渠道,组织生产并交货46套“格雷母线定位设备”,合同总价款460余万元,收到货款近200万元。两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武汉利德公司160余万元经济损失。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7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点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涉案商业秘密为高新技术,案件侦查取证难度大、技术事实认识不统一,经济损失的确定也颇具争议,造成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有相当难度。面对这些问题,法院通过调查走访、专家咨询和深入研究后,以司法建议的方式提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进一步巩固、完善证据,确保了案件审理质量,依法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通过案件的办理,不仅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积累了经验,而且也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三、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诉熊克生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蔡林记公司)经受让取得第102556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后又注册了第8276121号“ ”商标。被告熊克生未经原告蔡林记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以热干面为主的小吃店餐厅店铺招牌、店内价格牌以及一次性杯、碗具等处使用“ ”标识,其中“老蔡林记”四字比其左侧的蔡明纬图像及文字明显较大。上述“老蔡林记”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1025560号“ ”、第8276121号“ ”注册商标对比,构成近似,且被告熊克生经营范围亦与上述2个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被告熊克生在其经营中使用“ ”标识,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该标识与“蔡林记”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或者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熊克生所经营的“老蔡林记”才是正宗的“蔡林记”面食经营者,侵害了原告蔡林记公司上述2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熊克生停止在其经营中使用“老蔡林记”字样,赔偿原告蔡林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原告蔡林记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321元。一审宣判后,被告熊克生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蔡林记”是武汉市著名的本土品牌,全国知名的“汉味”品牌。在商标近似的认定中,充分考虑标识的外观特征和相关公众的呼叫习惯,以及中国文字内涵的导向;此案还充分论证了受理的商标注册,能否对抗在先已注册商标,明确使用此类标识不能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 四、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武汉超级玩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玩家公司)聘请女模特扮演南素柔,再现《南素柔》中的主角形象,并通过摄影方式对这种扮相进行固定,形成《南素柔》系列摄影作品。2014年7月10日,原告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监督下,登录被告武汉超级玩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汉超级玩家公司)主办的被控网站,结果显示被控网站存储有涉案《南素柔》系列图片。经比对,这些图片与原告深圳玩家公司作品相同。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武汉超级玩家公司赔偿原告深圳玩家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武汉超级玩家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二审改判:1、原审被告武汉超级玩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原告深圳玩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00元;2、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审被告武汉超级玩家公司负担。 点评:本案裁判对涉及游戏作品及其延伸开发形成的作品版权保护问题具有积极意义:1、游戏角色形象可以成为再创作的对象,模仿创作是对游戏作品形象的再现,可以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个性化表达,创作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2、采用摄影方式对模仿创作进行固定时会形成系列摄影作品。系列作品在创作主题、构思方面同一,每张照片都是系列创作的作品片段。对这类作品应按整体作品进行保护,不能简单的以单幅照片来保护。 五、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岸区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白云边酒业)是“白云边及图”商标的被许可人。2015年4月,白云边酒业发现江岸区某副食店(经营者许某)销售涉嫌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遂公证取证后将后者诉至法院。江岸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江岸区某副食店销售侵犯原告白云边酒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考虑到假冒酒类商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诉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江岸区某副食店销售行为的主观过错、经营性质、经营时间、经营规模、侵权区域以及原告白云边酒业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江岸区某副食店赔偿原告白云边酒业人民币2.6万元,并停止侵权。 点评:根据酒类流通管理的相关规定,售卖酒类需要经营者专门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照,其进货时批发商提供单随货走的《酒类流通附随单》。该附随单必须与所售酒类的品名、数量、批号、生产日期等对应,并加盖经营者印章,以保证酒类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并方便消费者和主管部门追根朔源。因此消费者购买酒类商品时应注意索取正规发票,可要求查阅《酒类流通附随单》或按照酒厂公布的验真方法,核验真伪。如怀疑已购假货,应妥善保留好购买商品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侵权行为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5年8月初,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根据举报,发现在武汉市轨道交通21号线建筑工地施工中使用的22台标称“杭州电斧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制造的“电斧”牌配电柜,其外形尺寸等多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涉嫌假冒杭州电斧电器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和注册商标。因涉案货值较大, 8月21日,该案被移交至武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经查, 2015年4月,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熊某为了谋取利益,以低价获得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地铁21号线BT项目二标段项目的“电斧”牌配电柜合同,在明知道自己公司未经杭州电斧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伙同其公司生产厂长何某、业务经理谢某等人私自在其公司生产的22台配电柜上印上“电斧”牌注册商标,当作“电斧”牌配电柜销售给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地铁21号线BT项目二标段项目,货值金额16万元。警方进一步深挖发现,2014年,该公司还以同样的手法,向武汉市轨道交通11号线一标段项目经理部施工方,销售了47台假冒“电斧”牌配电柜,货值金额27万元。武汉市质监、公安部门依法对两处工地共69台假冒配电柜予以封存、扣押。涉案嫌疑人熊某、何某、谢某均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点评:配电柜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当工地施工线路发生短路打火时立即跳闸,防止引起火灾;二是发生漏电险情时及时跳闸,防止人员伤亡。假冒配电柜则可能在发生险情时不跳闸,损伤变电站,轻则导致工地停电,重则引起变电站燃烧爆炸。假冒品牌配电柜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武汉地铁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工程。该案的成功破获保证了武汉市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和安全生产环境。 七、武昌区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案 为牟取非法利润,2013年以来,武昌区某经营部将销售的黄金、铂金、非纯金类饰品等商品的标签撕掉,换上其私自订制的“金大福”标签、首饰盒、项链盒、手提袋、手镯盒及保证单后,对外以“金大福”商标品牌的名义进行销售。经商标持有人深圳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商品均非“金大福”商品。武昌区某经营部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646.4447万元。2015年1月6日,该案由公安部门移交给武汉市武昌区工商局。武昌区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32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金大福”注册商标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当事人销售假冒侵权商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工商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处,维护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八、黄陂区某糖果经营部销售假冒商品案 2015年11月5日,根据福建泉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举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公安局干警对位于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四季丰华食品城的某糖果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的1楼仓库内有徐福记、阿尔卑斯、金冠黑糖话梅、旺旺奶糖、喔喔奶糖等5个品种的糖果共计900箱。经东莞徐福记食品有限公司、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喔喔(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鉴定,以上产品标识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均为假冒产品。调查表明,这批假冒产品是2015年9月份由该糖果经营部从上门推销者手中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直接购进,共计6195公斤,货值金额为61950元;该糖果经营部以每公斤14元的价格销售,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3422元,违法所得为1472元。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糖果经营部作出没收剩余糖果,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三十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当事人严重侵犯了上述5家国内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按法律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按货值金额的十倍处罚,体现了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威慑力。 九、陈某与武汉某塑料厂、武汉某塑料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陈某系“一种带有封口式螺母槽的接线盒”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120466659.8)的专利权人。2015年8月,陈某发现武汉某塑料厂和武汉某塑料公司制造、销售的接线盒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于是向武汉市科技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武汉市科技局依法立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并经开庭审理,合议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经过武汉市科技局的调解,被请求人武汉某塑料厂和武汉某塑料公司分别向请求人陈某支付了赔偿金。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在武汉市科技局的主持调解下,本案专利权人获得了赔偿,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创新积极性,提高了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十、十堰嘉欣远达工贸有限公司出口“CUMMINS”气阀油封案 针对进出口环节汽车零配件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武汉海关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并加强向布控指令的转化。2014年12月,十堰嘉欣远达工贸有限公司向武汉海关申报出口汽车零件一批,其中包括气阀油封1008个、第12项商品汽缸垫30片,货物价值0.35万元人民币。经查验,发现上述货物外包装上标有“CUMMINS”商标,武汉海关随即联系康明斯有限公司确权,该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CUMMINS”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规定期限内向武汉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武汉海关依法对上述货物进行了扣留。经调查,被请求人十堰嘉欣远达工贸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CUMMINS”商标,构成侵权,2015年1月,武汉海关依法对被请求人十堰嘉欣远达工贸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并通过武汉海关门户网站对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 点评:汽车零配件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武汉海关近年来一直将此类商品作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重点之一。本案中,武汉海关通过对大量进出口数据及信息的综合分析、比对,从数量庞大的进出口汽车零配件中通过风险布控准确捕中了侵权假冒商品,在不影响整体通关效率的前提下打击了侵权假冒行为,维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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