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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201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tanjie| 2016-4-16 10:56| 查看: 571| 评论: 0|来自: 扬子晚报网

摘要:  扬子晚报网4月15日讯(记者 胡林)4月26日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上午,2016年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在南京召开,会上江苏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2015年江苏省知识产 ...

 扬子晚报网4月15日讯(记者 胡林)4月26日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上午,2016年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在南京召开,会上江苏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2015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白皮书,全面介绍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情况和主要举措,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分别遴选自江苏省法院、公安、知识产权、版权、文化、海关等部门处理的案件,涵盖各个相关领域,或影响面广,或涉案金额大,或查办力度大,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企业发展密切相关,反映了江苏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新成果,对提升公众维权意识、打击和制止侵权行为,具有很好的引导作用。据悉,为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威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分子,江苏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已连续10年向全社会发布“江苏省知识产权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张某、朱某假冒专利案,我省首起
案情介绍
  南通恒维化工厂经营人陆俊江于1997年4月7日申请了关于炉窑添加剂的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号ZL97106920.4。张某原为南通恒维化工厂业务人员,离职后注册成立海安县江源机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江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自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以获取的南通恒维化工厂的宣传册为蓝本制作了海安江源机电公司的产品宣传册,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制作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请的尚处有效期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及其妻朱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朱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朱某犯假冒专利罪。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锅炉清灰剂产品的宣传册和公司网页上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号,将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易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危害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朱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已扣押的假冒专利的663本宣传册依法予以销毁。一审宣判后,张某、朱某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点评
  本案系我省首起假冒专利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案件宣判后,受到社会公众及相关媒体的普遍关注。关于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问题,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之前,专利违法行为分为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两种违法行为。新专利法实施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了五种假冒专利行为,其中有四种与专利标识权有关,一般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单纯的标注虚假专利标识行为,另一类是标注他人专利标识权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锅炉清灰剂产品的宣传册和公司网页上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号,假冒他人专利,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非法经营额达491750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依法应当予以打击,以维护专利权人权益和国家专利管理秩序。
“速酷电影网”侵权案,督办案件
案情介绍
  2014年1月10日,徐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接到报案,称速酷免费电影网涉嫌传播大量未获版权方许可的电影电视剧,并通过投放广告的方式牟取经济利益。公安机关经核实,决定对该网站进行立案侦查。经查,速酷电影网站系由田某某于2010年5月自行开办,自2011年7月起,在未经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直接从百度影音等网站上采集影视作品链接,通过速酷电影网站向公众传播上述公司的影视作品,并在网页刊登广告收取广告费用。截止2014年1月,速酷电影网站包含影视作品链接5万余个,影视作品点击数超过1694万次,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22万余元。
处理结果
  2015年2月4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田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违法所得11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
  本案是国家版权局督办的一起重点案件。国家版权局自2005年起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简称“剑网行动”),我省公安机关在专项行动中查处了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盗版刑事案件,涉及文字、音乐、影视、软件等多种作品类型,侵权者均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版权市场环境不断净化,作品传播秩序进一步规范。我国版权保护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存的“双轨制”,但司法保护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在今后持续开展“剑网行动”过程中,刑事手段仍将发挥主要作用,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使侵权盗版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制售假冒品牌汽车安全气囊案,很具典型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据公安部下交的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驻北京办公室通报线索,江苏省公安厅会同协调常州市公安机关对“常州市某车辆配件厂”制售大量假冒品牌汽车气囊案进行核查。经半年多缜密侦查,10月21日,专案组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打掉制假窝点4个,查获大型制假设备8台及制假零配件110万件,缴获假冒“福特”、“大众”、“奥迪”10余种品牌气囊成品及半成品16034只,案值2000余万元。经查:2008年至案发,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犯罪嫌疑人曹某夫妇(“常州市某车辆配件厂”实际负责人)租用常州市新北区某服装厂厂房,长期雇佣龚某等专业人员制造假冒“福特”、“大众”、“奥迪”、“雷诺”等10余种知名品牌汽车安全气囊,并向境外10余个国家地区与国内各地经销商销售。
处理结果
  目前,该案首要犯罪嫌疑人曹某已被执行逮捕,主要犯罪嫌疑人龚某、鞠某被取保候审,其他三名嫌疑人待处理。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打击制售假冒品牌汽车配件的典型案件。近些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逐年递增,再加上制售假冒汽车配件的技术含量不高,但利润客观,此类违法犯罪屡禁不止,甚至还形成了地区性行业性的蔓延势头。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曹某等人大肆制售关系交通生命安全的假冒品牌汽车安全气囊,时间长达8年之久,数量、数额也堪称巨大。公安部门精密部署,摧毁了整条制售假链条。本案体现了公安部门坚决打击制售假冒品牌汽车配件的决心,同时也提请广大消费者在维修保养汽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贪图便宜,防止假冒伪劣配件的使用威胁到生命安全。

2015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1、张某、朱某假冒专利案
2、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案
3、“速酷电影网”侵犯影视著作权案
4、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5、日本某株式会社与江苏某机动车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6、“老调网”侵犯著作权案
7、常州曹某等人制售假冒品牌汽车安全气囊案
8、南通海关查获出口侵权香奈儿皮包案
9、丰县李某华等人贩卖假烟案
10、兴化假冒伪劣蓄电池案(编辑:乔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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