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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公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互联网案件占一半

tanjie| 2016-4-26 09:51| 查看: 425| 评论: 0|来自: 温州网

摘要:  温州网讯 昨日,温州中院公布了2015年温州法院八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法官还对个别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发出温馨提醒。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日益创新,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型知识产权案件在全部 ...

 温州网讯 昨日,温州中院公布了2015年温州法院八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法官还对个别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发出温馨提醒。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日益创新,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型知识产权案件在全部知产案件总量中的比重不断加大,以2015年为例,已经占到全部案件总量的45.9%。涉互联网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主要包括通过网络实施的商标侵权、商誉诋毁、未经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文献抄袭、特许经营纠纷等。

  新浪微博附图需注意未经授权亦侵权

  案件回放:

  温州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妇产医院”)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未经授权采用了美国盖帝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5张图像作品(摄影图片)。涉案图片上有“Getty Images”的水印,并标注了版权申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图像公司”)获得美国盖帝公司(Getty Images Inc.)授权,在中国境内行使侵害该公司系列图像作品的索赔权利。故华盖图像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妇产医院支付原告作品使用赔偿金60000元以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

  法院根据被控侵权图像作品的创作成本和独创性、配图的使用方式、与商业用途的直接关联程度以及维权成本因素,判令某妇产医院停止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被控侵权图像作品并赔偿华盖图像公司29500元。该案判结后,某妇产医院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又撤回。

  法官说法:

  互联网时代的图片作品销售方式可以采用网上集中展示,在作品中使用水印表明著作权人。诉讼中,权利主张人可以凭借自身图片作品像素高于被控图片的像素,获得证据优势地位,被控方如不能举证证明被控作品的合法来源或提供比权利主张人更高像素的图片作品,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淘宝店铺商标侵权电子“可信时间戳”助力举证

  案件回放: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系七匹狼文字及狼图形系列商标权人。被告陈某在淘宝开设的店铺首页使用了“SEPTWOLVES”标识“七匹狼品格男装”等图形和字样。七匹狼公司自行在淘宝平台购买了标注了七匹狼相关标识的牛仔裤,以屏幕录像、手机摄像等方式录制在线搜索下单、线下收取侵权产品、线上支付确认收货等购物全过程,并利用可信时间戳固定录制内容,形成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材料。之后,七匹狼公司以陈某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温州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对利用可信时间戳固定的侵权证据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确认,并以此认定陈某已构成对七匹狼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害。本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对以电子“可信时间戳”方式固定购物过程形成的证据应在个案中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谨慎的审查认定。

  法官说法:

  现在大量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淘宝、京东以及本地第三方网络销售平台,由于电子数据易被篡改伪造、产生时间不确定,法院对于当事人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成的证据较难认定,但本案明确了法院对以电子“可信时间戳”方式固定购物过程形成的证据在个案中综合第三方电商平台、快递公司保存的电子数据和档案材料等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对于当事人及法院均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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