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要求国知局撤消部分人的无理要求,请官方保持考试最基本原则公平、公正
zxc112 wrote:这个帖子让我不由得想起了柏杨笔下的酱缸蛆。呵呵,无意冒犯。
国人有多坏,本贴告诉你。
顶
Re:要求国知局撤消部分人的无理要求,请官方保持考试最基本原则公平、公正
一种表面上的错误,如果超过半数的人都会有同样的错误,那么指定这个错误规则的人是不是应该想想是否合理?至于大体用红色笔等的毫无理由的比喻,试问有几个人用红色笔答题?Re:要求国知局撤消部分人的无理要求,请官方保持考试最基本原则公平、公正
有的人因为自己犯了错误不想承担责任居然想拉上无辜的监考老师陪绑,还监考老师作弊云云,岂不知真正认真答题的人不需要任何人的提醒自然不会犯这样的错,更不知有良心有担待的人不会把自己的错误往别人头上栽。真正写错位置的有多少?我一起五六个考试的,只有一个写错了,还是个第一次参加的新人。当他得知自己写错位置后,只是遗憾的摇摇头,怪自己太粗心了,下次还要继续努力。
Re:要求国知局撤消部分人的无理要求,请官方保持考试最基本原则公平、公正
冒死说一句,楼主,我顶你,因为这的确是低级错误。Re:要求国知局撤消部分人的无理要求,请官方保持考试最基本原则公平、公正
我把90-100的选择题答案写在1-10题的答题卡内,再把把1-10题选择题答案写在90-100的答题卡内。我强烈要求应该给分,并要求单独审查,,同时我强烈要求把我第一卷的答案和第二卷的选择题答案调过来,因为我第一卷答题卡填的是第二卷答案,第二卷答题卡答的第一卷的答案,麻烦调下。
我还要求把我的第一,第二卷的代理人考试答案与司考的答案对应调一下,因为我搞错,没看题,
记得是对应调哦,
好兄弟,你们国知局和司法部也是好兄弟,帮个忙,,,
Re:要求国知局撤消部分人的无理要求,请官方保持考试最基本原则公平、公正
finlinden wrote: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会晤通知书或约定会晤的电话记录中,应当写明经审查员确认的会晤内容、时间和地点。如果审查员或者申请人准备在会晤中提出新的文件,应当事先提交给对方。】
——
——根据上述第二句话所体现的原则——本次考试中的“无理要求”行为,属于要求当场/当庭交换证据,或当场提出对对方追加的新要求。
——于法理不容。
——前面已有律师提出过:如果专利局坚持此条无理、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则会依据行政诉讼法,对专利局提起诉讼。
—— 一告到底,绝不姑息~!!——这才是真正的“建立法治社会”~!!
不是什么事情都要法律依据的,就好比吃饭拉屎一样,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没有说不准在众目睽睽之下随地大小便,因为人都有廉耻之心,这种东西不需要规定。
再说了我国大部分正规考试都有类似之规定,例如不把选择题答案涂到答题卡上的不计分,这种规定同本次考试的规定在性质上来说是一样的,只不过大家几十年来经历很多场考试,对前面那种规定的内容可以说已经深深地刻到脑子里,融化到血液里面去了,就偏颇的说本次考试的规定不合法。要真适用法律的话,考试我觉得还是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都是双方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而本次考试的规定并没有违反这些要求。
相反,如果本次考试的规定真的被有关机关认为是无理要求,那好了,我们以前经历的那么多大大小小的考试的结果都可以被推翻掉,因为不少人考选择题的时候涂卡是没有涂完的,岂不是都可以要求评卷者以试卷上填写的答案为准,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会触及到公共利益。
Re:要求国知局撤消部分人的无理要求,请官方保持考试最基本原则公平、公正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昨天打到果汁局的时候果汁局的老师说大概有50%的考生打错位置了,所以正在考虑,为大家争取一点权力,反对的声音不明白你们为什么要那么为难这些同样希望能做专利代理人的考生,我们伸张自己的权力的同时不会侵犯到你们的权力,您们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不需要在这里这么激动,请冷静一点,稍微给予一点同情心,稍微宽容一些:)Re:要求国知局撤消部分人的无理要求,请官方保持考试最基本原则公平、公正
anna800811 wrote: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昨天打到果汁局的时候果汁局的老师说大概有50%的考生打错位置了,所以正在考虑,为大家争取一点权力,反对的声音不明白你们为什么要那么为难这些同样希望能做专利代理人的考生,我们伸张自己的权力的同时不会侵犯到你们的权力,您们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不需要在这里这么激动,请冷静一点,稍微给予一点同情心,稍微宽容一些:)
好明显,你动了他们的合理的奶酪,这是选拔性考试。你也应该同情他们,他们做题不容易!
Re:要求国知局撤消部分人的无理要求,请官方保持考试最基本原则公平、公正
恩,有道理,等着果汁局最后的评判吧,我们在这里说也没有太大意义,如果今年不过还有来年。祝大家都好运!Re:要求国知局撤消部分人的无理要求,请官方保持考试最基本原则公平、公正
finlinden wrote: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会晤通知书或约定会晤的电话记录中,应当写明经审查员确认的会晤内容、时间和地点。如果审查员或者申请人准备在会晤中提出新的文件,应当事先提交给对方。】
——
——根据上述第二句话所体现的原则——本次考试中的“无理要求”行为,属于要求当场/当庭交换证据,或当场提出对对方追加的新要求。
——于法理不容。
——前面已有律师提出过:如果专利局坚持此条无理、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则会依据行政诉讼法,对专利局提起诉讼。
—— 一告到底,绝不姑息~!!——这才是真正的“建立法治社会”~!!
依此推,是不是每道考题都要先让考生看过,因为每一题都是新题,都有新答案,都是新证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