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lc19833245 发表于 2009-12-10 20:06:33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回答cosmos问题,其实不管哪种方案写   关键是看是否各种可能侵权的方案都保护到,同时申请的个数越少越好。
   所以要看果汁局是否认为摇动装置和气动装置值得从枕头中划出来单独地保护。 如果值得,就必须是三个申请,不值得,就应该可以是两个申请。

sayuyi 发表于 2009-12-10 20:12:12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引用abc的:
“1. 一种打鼾矫治器,包括:
枕头和枕心;
止鼾部件;
控制止鼾部件的控制部件,该控制部件还包括声频检测装置和讯号输出装置;
其特征在于:止鼾部件还包括充气部件或者摇晃部件。


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没有新颖性。(充气部件是对气囊的上位,已经被对比文件揭露,摇晃部件可以认为是对振动器的上位,也被揭露)
而且其特征在于后面的限定使整个权利要求的范围小。

sayuyi 发表于 2009-12-10 20:15:19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是一个看似大,实际上很小的权利要求!

sayuyi 发表于 2009-12-10 20:17:57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另外,本人认为楼主的权1比较符合标准的答案,但需要: 比较器与音频。。。和止鼾装置都连接

wlc19833245 发表于 2009-12-10 20:42:09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sayuyi
的观点很有道理

31812156 发表于 2009-12-10 20:52:13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楼主请注意,你所谓的气动装置和摇动装置都是你归纳的上位概念,题干中根本没有,考试不比平时写案子,可以创造上位概念,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以题干所给的技术特征为依据

wlc19833245 发表于 2009-12-10 21:13:03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对啊所以要在气动装置和摇动装置后面把其具体结构写上

释迦 发表于 2009-12-10 21:26:33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呵呵,这样的技术讨论很能提高我们的水平

xiliuxiliu 发表于 2009-12-10 21:31:40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就第二部分撰写谈一下个人看法:
我做到第二部分撰写的时候时间也只有30分钟了,比较匆忙,思路与LZ的差不多,
(1)序是声音检测装置、加一个上位的止鼾机构,特征是将比较器,遗憾的是时间不够,没有交代比较器与声音检测装置、止鼾机构的连接关系。
(2)从权就是两个,权2气囊摇动装置、权3板式摇动装置,将说明书中的原话全抄写一遍。

看了上面,意见有两个:
1、关于分案——不能分案
理由两个,首先,权2、权3可以上位,气囊摇动装置、板式摇动装置结构不同,但技术效果就是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人(语言可以精炼),因此可以上位为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同时又可以区别对比文件2的震动装置。
其次,气囊摇动装置、板式摇动装置两个技术方案中都包括A(止鼾机构)+B(比较器),如果单分案A(止鼾机构),不加进B,明显错误。所以,我分析如果分案的话就变成第一种:A(气囊摇动装置)+B(比较器),第二种:A(板式摇动装置)+B(比较器),可既然都有特定技术特征B,考试肯定就是让考生合案方式撰写的!

2、我现在疑惑,如果我说的功能上位没错的话,
权利要求2就应该写成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
权利要求3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气囊摇动装置
权利要求4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板式摇动装置
这样保护范围更大

xiliuxiliu 发表于 2009-12-10 21:37:13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第一部分分案的问题,我的看法同luojp,也是这么写的

就第二部分撰写谈一下个人看法:
我做到第二部分撰写的时候时间也只有30分钟了,比较匆忙,思路与LZ的差不多,
(1)序是声音检测装置、加一个上位的止鼾机构,特征是将比较器,遗憾的是时间不够,没有交代比较器与声音检测装置、止鼾机构的连接关系。
(2)从权就是两个,权2气囊摇动装置、权3板式摇动装置,将说明书中的原话全抄写一遍。

看了上面,意见有两个:
1、关于分案——不能分案
理由两个,首先,权2、权3可以上位,气囊摇动装置、板式摇动装置结构不同,但技术效果就是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人(语言可以精炼),因此可以上位为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同时又可以区别对比文件2的震动装置。
其次,气囊摇动装置、板式摇动装置两个技术方案中都包括A(止鼾机构)+B(比较器),如果单分案A(止鼾机构),不加进B,明显错误。所以,我分析如果分案的话就变成第一种:A(气囊摇动装置)+B(比较器),第二种:A(板式摇动装置)+B(比较器),可既然都有特定技术特征B,考试肯定就是让考生合案方式撰写的!

2、我现在疑惑,如果我说的功能上位没错的话,
权利要求2就应该写成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
权利要求3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气囊摇动装置
权利要求4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板式摇动装置
这样保护范围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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