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ttymiao 发表于 2009-12-10 02:03:11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张烜律师 wrote:
这位楼上的就知道卷二是72?对过答案了是吗?卷二我不担心,卷一和卷三不是很有底,严重同意上面说的时间严重不够的说法,卷一我在打铃的时候涂好最后一个题,NND,都没时间细想和检查。


嗯,不是专门有个晒分帖吗,好多人对过了。应该还有些印象吧,没有印象或实在不记的答案的就算错。

luojp 发表于 2009-12-10 06:17:55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wlc19833245 wrote:
综合我们事务所大家分析,以及网上大家意见来看,估计卷3大概思路应该是这样:

第一部分:
1、修改和第一次意见陈述,删除权1,合并权2、3、4并论述新权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删除权5中单独关于颈枕的技术方案,保留头枕、头枕和颈枕的技术方案提升为权2并论述其具备新颖性。原权6变更为权3和权4论述其具备创造性。论述无效理由中关于不符合单一性的不是无效理由。无效理由中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指出请求人没有就具体无效理由结合无效证据作出具体说明故应该不予考虑,并可进一步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支持。注意意见陈述中应请求核查对比文件时间,确定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2、第二次意见陈述,叙述如果第一点理由是针对原权利要求,则指出时间不符合,如果是针对修改后,则论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定义说明不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针对第二点理由,论述材料特征属于实用新型保护范围,强行论述配比为常见配比,不是本申请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地方,故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留给复审委去决定这个配比能否给予保护)。
3、口审时,指出公民代理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对方代理人所在公司不能是专利申请时全程代理委托的公司。

第二部分:1、一种防止打鼾的枕头,包括声音检测器和止鼾机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比较器,比较器与声音检测器相连,用于·····(直接引用功能性限定原话)。2、从权,止鼾机构可以是振动器。3、从权,止鼾机构可以是气动装置,该气动装置····(原话结构),4、从权,止鼾机构可以是摇动装置,该摇动装置····(原话结构)。
    另外,上面的权3和权4是对权1前序部分的改进,但是自身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权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故可以将权3和权4分案。同时权3和权4之间不具备特定技术特征,故只能是各申请一个专利。
    当然可以是另一种方案,可以是将上述权3和权1的两个结构各申请一个专利,同时各自合案申请一个包含其结构的枕头的技术方案,再各自从属枕头里面包含比较器的技术方案。然后将上述权2的技术方案单独申请一个专利。这样思路不同,但是同样是单独的3个专利申请,且能保护到的范围和上一种方案也是相同的。

我们事务所分析认为能答全上述部分,应该可以得到至少130以上。(自己虽然有接近三年的实际工作经验,但是撰写时还是有不少没考虑到的地方,一来无效经验不足,二来撰写的时间不够仔细考虑。但是如果上述分析没错的话,自己撰写应该可以得到100分左右)

“另外,上面的权3和权4是对权1前序部分的改进,但是自身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权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故可以将权3和权4分案。”
为什么权3和权4与权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样,就必须分案。每一个从属权利要求都和独权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难道都要分案?有无共同特定技术特征,才是决定分案的前提。

hpkm 发表于 2009-12-10 06:19:53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同意ls

haiyanbai 发表于 2009-12-10 17:02:37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请问哪位好友还记得原权利要求2、3、4咋写的吗?我想再琢磨一下。谢谢啦。

wlc19833245 发表于 2009-12-10 17:49:16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我是楼主,先回答einsteinml 的问题:首先,您的意见是对的,在我原先的答案里面,第二次意见陈述中针对第二点无效理由(实用新型不能包含材料特征)的论述的确是不对的,所以我在第五楼做了更正,正确的论述:应该是请求复审委不予考虑,依据是无效程序中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必须是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的方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才可以补充证据和理由,第二条无效理由不满足此点,故应该不予考虑。

我也是后来综合大家意见才得出这个正确答案的,考试时候根本没想到这个上面去。郁闷啊!!

释迦 发表于 2009-12-10 17:58:57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以上论述基本正确,但是对于后面撰写不敢苟同。

我认为权利要求的撰写写成“止鼾装置”这样的保护范围是最大的。

你写的主题是枕头,保护范围反而没有止鼾装置大了。

其实以止鼾装置作为主题,枕头作为一个从权,岂不更好?

wlc19833245 发表于 2009-12-10 18:00:17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我是楼主,回答luojp 和hpkm的问题,不是说权3和权4与权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样,就必须分案。而是分案后对申请人的利益才是最大的,才能将申请人所有创造性劳动成果都保护得到。

如果附属权利要求是新改进的技术特征且能解决独自的技术问题,具备单独保护的意义,那么就应该分案分出去进行单独的保护,这样对申请人的利益才能最大化。两位应该没有事务所工作的经验或者经验还不够。我想如果事务所工作经验丰富的,应该都明白这个道理。

释迦 发表于 2009-12-10 18:02:57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另外,我认为后面其实不是要分案的,两种特例其都有特定技术特征比较器,只要将比较器作为止鼾装置的特征部分即可。

这样在保护范围上,止鼾装置远比你的枕头而大!在侵权判定时,主题名称也是作为判定依据的。

虽然我没有想到这种止鼾装置还可以安装在除枕头以外的什么地方,但是你的权保护的仅是一个枕头,只不过含有止鼾装置而已。

而我的权,就是止鼾装置,还可以安装在除枕头以外的地方。

以上仅是个人意见,以供大家讨论。

释迦 发表于 2009-12-10 18:05:23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另外关于止鼾装置,可能有些朋友会写个方法的独权,我认为,写了是可以的,但是没有写也未尝不可。

毕竟这个保护,主要还是以硬件设置上来进行的,对于各种比较方式,判断方式在原文中毕竟没有详细描述,因此写个可能更好,没有写方法独权也不会扣太多的分。

释迦 发表于 2009-12-10 18:10:42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另外,你上边的答案,谈到“注意意见陈述中应请求核查对比文件时间,确定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我觉得这点大可不必写,因为在题目论述时,不知道大家发现了吗,有句话说的好像是,对比文件全都是真实有效的公开文献。(具体话是什么样子,我不记得了,但是大概是这个意思)

从这句话,大家就应该知道,对比文件不会在什么抵触申请、优先权之类设置地雷了。关于证据时间的事情,其实就不必去考虑了。

另外,我认为权5,和权6的修改应该是删除权5,以权6作为新的独权。然后论述新颖性和创造性。

然后在第二次意见陈述时,再删除该技术方案,因为其不是新型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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