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迦 发表于 2009-12-10 18:10:42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另外,你上边的答案,谈到“注意意见陈述中应请求核查对比文件时间,确定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我觉得这点大可不必写,因为在题目论述时,不知道大家发现了吗,有句话说的好像是,对比文件全都是真实有效的公开文献。(具体话是什么样子,我不记得了,但是大概是这个意思)

从这句话,大家就应该知道,对比文件不会在什么抵触申请、优先权之类设置地雷了。关于证据时间的事情,其实就不必去考虑了。

另外,我认为权5,和权6的修改应该是删除权5,以权6作为新的独权。然后论述新颖性和创造性。

然后在第二次意见陈述时,再删除该技术方案,因为其不是新型保护客体。

wlc19833245 发表于 2009-12-10 18:13:30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我是楼主,回答释迦的问题。

我明白您的意思,首先,如果以止鼾装置作为主题,那么枕头不应该是一个从权。而是一个并列的独权。而且,这个要看所谓止鼾装置概括了那些技术特征,以及这些概括的技术特征是否具备独立存在的价值。其中摇动装置和气动装置那个应该具备单独保护的价值,或许可以概括为止鼾装置来进行保护,但是比较器的这个改进点应该不存在单独保护的价值,因为比较器自身结构不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地方,其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地方在于比较器与其他构件的连接关系,换句话说是在于将比较器用于了这个地方,所以比较器至少要结合着声音检测器和振动器来说才存在意义,至于是否必须结合枕头,如果仅仅从题干资料应该要结合枕头,但如果是实际情况中来看,不结合枕头也有可能具备意义(比如可以使用于供休息的摇椅中),那么到底是否一定要结合枕头来说,这个就要看果汁局的评分标准怎样去认为了。

另外,必须要有一项权利要求中同时包含枕头+声音检测器+比较器+气动装置或摇动装置。因为这项权利要求同时包括了所有的技术特征,创造性最大,才最容易获得授权或者说授权后最稳定,这样对申请人的利益才最大。所以不管独权怎么写,这项包括所有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必须要有。这点应该是可以肯定的。

wlc19833245 发表于 2009-12-10 18:27:35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再次回答释迦的问题
你的意思是气动装置和摇动装置也必须结合比较器才具备意义,所以不需分案,但是这点不敢苟同,因为现有技术就是没有比较器的,所以如果别人仅仅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将原本的振动器改为气动装置或摇动装置,那么您的撰写是保护不到这种情况的。
方法的独权,个人认为应该不会有得分点。
   陈述中应请求核查对比文件公开时间,个人认为这应该是一个得分点,虽然我考试时也没有注意到。题干中仅仅说明了材料均是真实的,但没有说均是公开在之前。并且以实际工作经验来看,口审时第一件事应该就是要求合议庭核对对方没有标明公开日期的材料是否公开在先,是否真正构成现有技术。所以这一点即使意见陈述书中没有说,那么口审意见时也应该提出。我觉得应该是得分点。

第一次意见陈述时,我们讨论的答案是删除权5中一个技术方案,论述其余分案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从而具备新颖性。当然,很多老手也觉得那仅仅是头枕和颈枕的不同,那就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果是这样就应该删除权5。这点要看果汁局的怎么来给分了。
但是第二次意见陈述时,将其删掉绝对是错误的。第二次意见陈述时应该请求复审委不予考虑。因为其无效理由自身不符合条件,请求人补充无效理由只能针对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

tgl888 发表于 2009-12-10 18:50:27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我觉得LZ有点想的过多...平时代理的时候我们肯定是要将那两个止鼾装置分案出来..但是考试时我觉得必要性不是太大...因为整个技术交底书给人的暗示就是要让你写一种枕头(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分案的启示(因为技术交底书中的止鼾装置仅与枕头有结合,没有给出与其它东西(如椅子)结合的例子,我们自己没有必要把自己当作是发明人,而写一些不能从技术交底书直接得到的、而是需要我们推论的东西)...光想着写权利要求,也要考虑能否得到以有材料的支持的问题(就是说止鼾装置安放到其它东西上是否适用??)

个人意见...

tgl888 发表于 2009-12-10 18:53:00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当然分案也没错。。。

abc 发表于 2009-12-10 18:59:32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我认为以下撰写的保护会比较宽:

1. 一种打鼾矫治器,包括:
枕头和枕心;
止鼾部件;
控制止鼾部件的控制部件,该控制部件还包括声频检测装置和讯号输出装置;
其特征在于:止鼾部件还包括充气部件或者摇晃部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气部件包括至少一个气囊,充气泵,连接控制部件的讯号输出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气部件由控制部件控制顺序充气和放气。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气部件可以摇晃使用者的头部,改变使用者的睡姿。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摇晃部件包括支持枕头的支持板,连接支持板的驱动器,底座和讯号输出设备。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5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摇晃部件可使枕头横向摇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气部件可以摇晃使用者的头部,改变使用者的睡姿。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装置还包括比较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比较器比较从声频检测装置获得的声音讯号和标准的音频讯号;比较是否属于特定的讯号;如果是,则输出控制讯号。

思路
(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类似的止鼾装置,不过它的缺点是摇晃的不够温柔。 所以,只能够在特征部分进一步限定此前序部分。
(2) 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声频检测装置,不过它的缺点是分辩不了背景声音和打鼾声音。 本发明的贡献是加了比较器,但是,比较器不是解决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因为前序部分有了声频检测装置) 为了获得更宽的保护范围,我写到了从属权利要求里,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的“控制部件”。
(3)我那个权9(即比较器的运作方法)写的不好。请高手指教。
(4)没有写矫治打鼾的方法,因为是属于疾病的治疗(或者预防)方法,不属于可申请的专利。
(5)部件的名称应该不太重要,只要应试者懂得概括/上位便可。
个人认为将比较器写在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也可以接受。

分案
1. 一种控制装置,包括声频检测装置和讯号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装置还包括比较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比较器比较从声频检测装置获得的声音讯号和标准的音频讯号;比较是否属于特定的讯号;如果是,则输出控制讯号。

分案理由
(1) 跟止鼾装置相比,不是同一个发明构思,没有单一性。
(2) 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比从属优胜。

释迦 发表于 2009-12-10 19:16:10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第二次意见陈述时应该请求复审委不予考虑。因为其无效理由自身不符合条件,请求人补充无效理由只能针对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

我觉得楼主似乎对这个规定理解有点谬误之处,无效中仅能删除、合并,对不?

而且对于独权来说,规定了,必须修改了独权,才能去对其他从权合并,所以,我认为,第二次的意见虽然在一个月以外,但是该证据也是可以被采纳的。因为我的合并,必然要是对独权进行修改的。

wlc19833245 发表于 2009-12-10 19:55:41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我是楼主回答tgl888

呵呵我撰写时也没有将两个止鼾装置分案啊   一来考试时间不够,二来的确是感觉两个止鼾装置应该要结合枕头才有应用意义。呵呵我也希望果汁局的最终答案是不需分案哩。
   并且我还觉得即使果汁局最终答案是要分案,分案部分的分值也应该不大。呵呵而且我觉得第二部分的分值应该也不会占到超出60分的比例。毕竟第一部分考的内容太多了。呵呵希望这分析是对的吧。

cosmos 发表于 2009-12-10 19:59:33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同意tgl888.全文阅读下来,整个思路都在一个枕头上,因此我觉得权利要求应该是: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采集器 比较器 止鼾装置。
2.如1,止鼾装置为气囊。。。。。
3.如1 ,止鼾装置为按摩。。。。。
……

若采用止鼾装置作为主题,那么显然需要分案,而且每个分案包括止鼾装置和枕头两个主题。

wlc19833245 发表于 2009-12-10 20:03:35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我是楼主回答abc
   分析了下您的思路,是有道理,从思路上说也各方面都保护得到位,同时从保护范围看和我的方案应该说也有很多并通的地方,就看果汁局怎样来判哈呵呵但是考试时你这样写那做第一部分的时间就不够了,我总觉得今年第一部分的分值应该比较大。

回答释迦
    第二次无效理由的第二条是针对原权利要求5和6的,我第一次修改合并仅仅是第一个独权的附权,第二个独权的附权只有一个,不存在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故针对第二个独权以及附权的补充无效理由应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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